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关稽查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走私罪嫌疑人移送书》的通知

[89]署调字第355号颁布时间:1989-04-27

     1989年4月27日 [89]署调字第35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依照有关法律程序,海关扣留的走私罪嫌疑人,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究办。为了 完备移送手续,经商公安部同意,我署印制了统一的《走私罪嫌疑人移送书》,现分 发各关使用。 今后,各关应严格按照《海关法》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执行,在向 公安机关移送走私罪嫌疑人时,应严格履行移送手续,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