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印发《北京海关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关调[1997]98号颁布时间:1997-02-02
京关调[1997]98号
本关各处室、海关、办事处:
《北京海关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已于1997年3月7日经我关调查例
会审议通告,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海关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2.北京海关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名单
北京海关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为加强我关大、要、疑难案件审理工作,提高我关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完善案件
审理,加强执法监督,特制定本规程。
一、大要案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的设置
(一)审委会由主管关长任主任,调查局局长任副主任、审理处处长、稽查处处长
和法律室主任为委员组成常务设置。
(二)根据审理案件的内容,每次审委会会议由审委会主任确定临时委员,并参加
会议。
(三)审委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称北京海关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审委会办公室),大要案审委会办公室设于调查局,并由调查局人员组成。
二、大要案审委会审理案件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结合海关的业务实
际,下述案件须报经审委会审理:
(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案件:
1.案值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
则》第十条、第十一条为依据处罚的案件,或以上述同法同条款为处罚依据、罚款在
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漏税额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处罚或不处罚案件。
(二)走私案件
1.走私案值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的;
2.构成走私罪嫌疑,移送公安机关后退回作行政处罚的;或案值已达构成走私
罪嫌疑数额,因故海关拟不移送的。
(三)违法行为主体是或涉及军队、公安、安全、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部门
的;涉及驻华使、领馆和外交人员的;或者涉及厅局级以上现任干部及海关内部人员
的案件。
(四)案件调查或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或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争议,认为应
提交审委会审议,经审委会主任同意审议的案件;
三、大要案审委会审理工作程序
(一)根据本规程第二条应提交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应先由案件审理部门向审委会
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审委会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召开或不召开审委会会议的意见报审
委会主任批准。
不召开审委会会议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通知提出申请单位,申请单位仍坚持召开
的,应提出坚持的理由,并再单位,申请单位仍坚持召开的,应提出坚持的理由,并
再报审委会主任批准。
(二)召开审委会会议前,由审委会办公室根据讨论案件的内容及涉及的业务,拟
定参加会议的临时委员人员名单,报审委会主任审核后由案件审委会办公室安排会议
时间地点及通知与会人员。
申请召开审委会会议的单位,须在审委会召开前三天,将审委会审理案件的事实
和倾向性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审委会办公室。
(三)审委会会议由审委会主任主持,与会人员所发表的意见,由审委会办公室记
录,并将会议的意见或决定整理为审委会会议记录。
(四)审委会会议的意见或决定,在会后以会议记录的方式报关长审批。关长审批
后,将发有关处、室和与会人员阅悉,并由有关案件承办单位执行。审委会办公室负
责监督执行。
四、本规程列明的案件须严格依据以上程序办理,任何单位不得超越职权,擅自
处理。违者除追究行政责任外,案件需重新审查处理。
五、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海关大要案审理委员会成员:
审委会主任:毛新堂
审委会副主任:茹水泉
审委会委员:王伟、魏欣平、周嗣乾、吕伟红
审委会办公室:刘泽尧 姜威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