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司关于转发《上海关区稽查工作联系配合办法》的通知
稽综[1995]163号颁布时间:1995-02-01
稽综[1995]16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推动海关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各部门的联系
配合,以保证稽查工作协调、有序、深入地开展,上海海关结合关区稽查工作的具体
情况,制定了《上海关区稽查工作联系配合办法》,现将此(办法)转发给你们,以供
参考。
上海关区稽查工作联系配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海关稽查制度,提高海关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关区
稽查工作协调、有序、深入地开展,根据《上海海关1995年稽查业务工作计划》(沪
关稽通[1995]184号文)的要求,结合本关区稽查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联系配合
办法。
第二条 稽查处作为本关稽查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全关稽查
工作。
第三条 加强稽查系统的组织建设,建立全关区稽查工作联系网络,集中使用稽
查人员,发挥稽查工作最佳效能,推动关区稽查工作全面开展。承担划片管理任务的
关、处须在稽查科或稽查岗位指定一名专职稽查联络员;口岸海关可视情设立稽查机
构配备专职稽查联络员;与稽查工作有关的各业务职能处室也须在综合科指定一名专
职联络员。稽查工作联络网由稽查处负责管理。
第四条稽查联络员职责:
一、开展综合分析和调研工作,按时报送稽查动态信息、稽查工作计划和专项常
规稽查进展等情况。
二、及时将各业务环节所查获的企业违规线索反馈到稽查处,由稽查处统一布置,
组织开展稽查。
三、负责稽查统计工作,各关处稽查部门的稽查统计月报表有:(1)海关稽查企
业情况统计表;(2)海关稽查重点商品统计表;(3)上海海关稽查业务统计表。上述统
计表须每月报送稽查处。统计工作要求客观、准确、按时、清晰。
四、对于稽查结论涉及暂停企业报关资格、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或企业对稽查结论
有异议及其它特殊情况的,须报送稽查处登记备案。
五、参加本关召开的稽查工作会议,负责传达稽查工作精神。
六、办理稽查工作其它需要协调配合的事项。
第五条 各关处稽查部门通过稽查手段查获的走私、违规案件,按照沪关稽通[1
995]209号文件执行。对于报送走私、违规案件的定性难以界定的,一般情况下应先
报送稽查处审定。
第六条 各区域海关应加强企业档案管理,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建
立企业档案并将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稽查报表、结论等单证资料及时归档或输
机,在此基础上对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深化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逐步建立风险评估机
制,达到全关区信息共享。稽查处负责对企业档案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各区域海关每年应开展一次企业年审考核,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报
稽查处备案。
各区域主管海关还应根据《上海海关各区域主管海关对进口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
法》,对所辖企业实施分类评估工作。
上海海关命名的“信得过企业”和“C类企业”名单,由稽查处根据各关处上报
情况,在会商关区内各职能部门和口岸海关的意见,对企业进行抽查的基础上,将分
类企业名单和材料汇总后报关领导审定、公布。
第八条 各关处稽查部门可向稽查处申请稽查办案经费和奖励经费,稽查经费由
稽查处负责审核后,报关领导审批。
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