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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关于保税货物海关稽查期限的复函》的通知

署稽[1997]402号颁布时间:1997-05-13

     1997年5月13日 署稽[1997]40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保税货物海关稽查期限的复函》(国法函[1997]19号)转 发给你关,请遵照执行。     关于保税货物海关稽查期限的复函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对〈稽查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署 关于保税货物海关稽查期限的如下意见: (一)海关可以在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保税货物自进境起至复运出境止或者 保税货物自进境起至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止),对保税货物进行稽查。 (二)保税货物作为进出口货物,海关也可以自其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自 其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对保税货物进行稽查。 按照国办发[1993]12号文件的规定,你署对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保税货物海关稽查 期限这类具体应用问题,可以自行作出解释。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一九九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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