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北京海关对进口料件加工出国人员免税国产品的监管细则》的通知
京关税[1991]353号颁布时间:1991-01-11
京关税[1991]353号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并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向劳务人员销售免税国产品监
管验放问题的通知》,我关制定了《北京对进口料件加工出国人员免税国产品的监管
细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监管细则
(2)免税国产品结转申报单
北京海关对进口料件加工出国人员免税国产品的监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出国人员把外汇用在国内购买进料加工的国产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及海关
总署《关于海关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向劳务人员销售免税国产品监管验放问题的
通知》,制定本监管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用语的含义
一、免税国产品是指由经营企业免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成品后结转给中国出国人
员服务公司,随后销售给出国人员的外汇免税商品。
二、经营企业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务并接收中国出国人员服
务公司的委托进口为加工免税国产品料件的进出口企业。
三、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免税国产品业务的生产
企业。
四、加工主管海关是指负责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备案的海关机构。
五、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是指负责监管中国出国人员保税仓
库的海关机构。
第三条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及生产免税国产品的过程中,必须设专
人管理、设专帐、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还应设立专门仓库,用于储存进口料件和加工免税国产品。仓库应有专
人管理、专六帐册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 管
第四条料件进口前,经营企业应持下列单证到加工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的批件(正本);
二、进口合同及进口料件清单;
三、《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四、合同务案申请表及专帐保证书。
第五条料件进口时,经营单位应填写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按海关对进料加工有
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进口料件办理进口手续后应由经营企业交给加工生产企业清点存入加工生
产企业的保税仓库。加工生产企业按海关对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进口料件进入加工环节,料件必须专料专用。在加工环节应建立必要的管
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加工成品后须存入保税仓库,成品出库凭海关签章的免税国产
品接思考申报单办理出库手续。
第三章 成品结转及核销
第八条加工成品供应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应办理结转手续。
成品结转时经营企业应持与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签定的购售合同(或协议书)、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免税国产品结转申报单(附后)一式四份到加工主管海关办
理结转手续。加工主管海关将购售合同和免税国产品结转申报单一份留存,并在进料
加工登记手册登记加盖核放章,另将其余三份免税国产品结转申报单加盖验讫章后,
一份退经营企业作为出库凭证、另二份作关封交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带交中国出国
人员服务公司保税仓库主管海关,凭以入库。
第九条成品结转给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后,应立即通知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
保税仓库主管海关共同清点入库。免税国产品入库后,按海关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
司保税仓库规定管理。二份免税国产品结转申报单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保税库主
管海关加盖验讫章后,一份作为入库凭证,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保税库主管海关
留存,另一份退给经营企业,凭以向加工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条经营企业向海关备案进口的料件,加工成品全部结转给中国出国人员服务
公司后,一个月内应向加工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时应提供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进料加工进口专用报用单、经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签章的免税国
产品结转申报单和核销申请表,向加呀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免税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即免税国产品均属保税货物,不得随意转让、
串换或擅自内销。如违反上述各条按《海关法》及有关海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1991年9月11日起执行。
免税国产品结转申报单
海关:
我司下列进料加工免税国产品售给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请予以审批。
进口合同号 购销合约号
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编号
售方(签章) 购方(签章)
加工主管海关(签章)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
保税库主管海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