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的通知
京关办[1993]140号颁布时间:1993-01-11
京关办[1993]140号
北京海关业务一处、业务二处、邮办处、调查处、首都机场海关,北京民航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二处、五处、十三处,北京市国家安全局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仿真武器的管理,保障首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
据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止出境物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结
合北京口岸的实际情况,现就仿真武器进出境的控制和查处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并依照有关法规严格执行。
二、海关在进出口客运、货运、邮运中,凡发现《通知》所称仿真武器(包含范
围见《通知》所附“公告”,下同),应立即予以扣留,作出详细记录,并及时通报
市公安局十三处(治安处)。
三、对走私仿真武器进出境,构成犯罪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要依法扣留
走私罪嫌疑人,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运输、携带、邮寄仿真武器进出境,主动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做出详细记录
后予以退运;未向海关申报的,一律按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处理,予以没收。
五、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如发现仿真武器,应立即移交北京海
关处理,并通报市公安局十三处(治安处)。
六、民航、铁路、邮局等有关部门在收发、运输进出境货物、物品工作中,如发
现仿真武器,应立即移交北京海关处理并通报市公安局十三处(治安处)。
七、海关对没收的仿真武器,要逐件登记造册,交市公安局统一销毁。
附件:署监二[1993]50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