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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北京海关对免税外汇商品转关调拨运输的监管办法》的通知

京关业一[1991]200号颁布时间:1991-06-20

     1991年6月20日 京关业一[1991]200号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外交部驻机构供应处、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远洋船员外汇商 品服务部、中国晓峰技术设备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出国部、中国港湾工程公司、 北京华侨饭店、北京东安贸易公司中年行提货处、经贸部劳动服务公司香港华远提货 处、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中国免税品公司、外交人员服务局外交人员免税 店:   为了加强对转关运输的外汇免税商品的监管,我关制订了《北京海关对免税外汇 商品转关调拨运输的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随文下发,请 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义务监督记录》并其说明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北京海关对免税外汇商品转关调拨运输的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地区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的正常发展,加强海关监督和管理,密 切各地海关间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海关监管的免税外汇商品的调拨运输,由北京海关业务一处主办。   第二条经营单位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办理由北京海关关区内调往异地海关或关 区的运输手续。   1、指运地海关签发的《转关运输联系单》;   2、转运的外汇商品确系指运地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商品或海关准许调拨的商品;   3、运输工具及商品包装必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4、填写《转关运输货物准单》一式四份。业务一处和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二 份做关封随货转至指运地海关,其中一份待指运地海关查收批注后,做关封由物主转 回交北京海关精致务一处凭以核销,另一份由指运地海关留存。   第三条经营单位将免税外汇商品退运出境时,应向海关预交申请申明理由。经北 京海关业务一处批准后,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北京海关和经营单位各 存一份,两份做关封转至出境地海关,待货物出境后,出境地海关将其中一份盖章后, 由经营单位转回北京海关业务一处。   第四条关区内经营单位间的转运,原则上不予批准,因特殊理由确需调拨的,应 提交书面申请,待批准后,填写《转关运输货物准单》一式三份,海关及转运双方各 存一份。   中国远洋船员外汇商品服务部凭《转关运输货物准单》,向下属各门市部转拨商 品。   各门市部间不得调拨免税外汇商品。   第五条 海关在经营单位设立义务监装员。   义务监装员由经营单位推荐,经海关考试合格后发给证书。   义务监装员负责在海关不到场并允许的情况下,义务监装、监御、清点数量、加 封、启封、核对单货并作好记录,填写《义务监装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 份交北京海关业务一处核查。   海关对义务监装员施行年度审核制度,合格者将被重新确认其监装资格;不合格 者,暂停其监装资格,直至取消其义务监装资格。   第六条 凡自备境内转关运输工具的经营单位,应事先到北京海关业务一处办理 运输工具及驾驶人员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有效的《准载证书》和《载货登记簿》, 否则不得使用。 经营单位租借使用其他单位的运输工具,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 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的条件。 第七条转关运输货物及其运输工具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提取、开拆、装御、调换, 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封志完好。 免税外汇商品在转关运输途中发生短少、损坏等情事,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海关报 告,除人力不可抗拒及其它特殊原因外,经营单位需照章纳税,并按规定接受处罚。 第八条外关转至我关区内经营单位的免税外汇商品,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转关 运输货物准单》,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经营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走私行为,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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