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氧化铝加强监管的紧急通知
署监[1995]392号颁布时间:1995-05-25
1995年5月25日 署监[1995]39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针对当前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氧化铝存在着管理上严重脱节、进出口数量相关十分
悬殊,应补税款收不上来等情况,决定对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氧化铝采取以下措施加强
监管:
一、对进加料工进口的氧化铝,一律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加工
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对进口料件及加工产品的监管和核销。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
海关要加强与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的联系配合,对经营单位或加工企业逾期不办
理合同核销手续或有违法、走私、擅自内销等情事的,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应严
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对经营不配合海关工作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及时联系经营单
位主管海关联合采取措施,暂停对其新合同的登记备案,以协助合同的核销和税款的
追补。
二、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氧化铝加工的成品(铝锭),必须复运出口,严禁收购国
产铝锭顶替出口。如发现串换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到期合同原则上不予延期,确需办理延期的,海关要收取相当税款的保证
金。
四、对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氧化铝,其加工产品一律不办理结转加工手续。因特
殊情况确需办理结转加工的,必须经直属海关主管关长批准,并严格按转关运输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要根据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对进口氧化铝实行限量、限口
岸进口,并按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要严格验厂验货,加强对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氧
化铝的实际监管,并进行重点核查、核销。对信誉不好的或有走私违法前科的企业,
新登记备案进口氧化铝的合同,海关要收取保证金。
六、加强稽查力度。对进口量大的合同、超期不核销的合同及异地加工合同,要
组织专人进行重点稽查;对转关流向明显不合理的合同要跟踪稽查;对经营单位或加
工企业进行帐册审核,弄清进口氧化铝进料、加工、库存和销售情况。各关对199
4年上半年以前的合同要在6月底前全部清理完毕,对1994年下半年的合同要在
年度前全部清理完毕,并将清理补税情况分别于1995年7月15日和1996年
1月15日前填表(见附表)上报总署监管司、稽查司。
以上措施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附近件: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年加工贸易进口氧化铝情况统计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