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严格审核机电产品进料加工批件的通知
署监一[1991]1443号颁布时间:1991-10-15
1991年10月15日 署监一[1991]1443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近来发现某些公司持盖有国务院或***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印鉴加批语
的文件,到有关海关申请进料,(登记备案,文内申请项目属于国家严格限制进口的
机电产品,且数额巨大。经联系有关机电审查主管部已认为这种作法不妥。现明确此
类文件(见附件)不能作为进料加工登记备案的批件,对进口机电产品加工复出口仍
应坚持按(88)署货字第40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保证进料加工
机电产品出口创汇,对进口国家严格限制的机电产品的进料加工,各关应严格把好登
记备案的审批关。审核进出口数量是否合理,是否与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相符,必要
时应要求企业在合同登记备案时交验出口合同,以保证产品如期返销出境。请各关加
强对进料加工登记备案的审批管理。
附件:如文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
深圳华隆(广东)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机电产品大散件进口复出的报告
深华办(91)字第0020号(91)0020
机械电子工业部进口审查办公室:
我公司和北京星火实业总公司,深圳工艺品公司利用有利条件合作经营家电电子
产品大散件SI0,国内组装复出国外,从而拓展国际市场,多创汇,并缓解机电工
业中一些困难,特请鉴核审批。
申请项目和数量如下;
1.电子计算机 20万台 2.电子打字机 5万台
3.复印机 10万台 4.UPS电源 10万台
5.无线电通讯设备 1万台 6.组合音响 4万台
7.收录机 10万台 8.电话传真 5万台
9.彩电 20万台 10.电冰箱 20万台
11.空调机 10万台 12.医疗器械 2万台
申请海关:京、津、沪、吉林、辽宁、黑龙江、福建、广东、海南、浙江、江苏、内
蒙、云南、广西、新疆。
广东经济技术开发公司
关于申请进口机电 产品散件组装出口的请示报告
东方(90)外贸字第002号
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为了发展我国电子工业,打开国际市场,为国家多创外汇,我公司与国内有关公
司和中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及港台公司合作,拟从国外进口电子产品SKD、CK
D散件,在国内组装后再出口以换取更多的外汇。
申请项目及数量
1.电子计算机 20万台 套
2.变频调速装置 3000万台 套
3.可编程控制品 5000万台 套
4.组合音箱 10万台 套
5.数控装置 2万台 套
6.IPS电源 1万台套
7.无线电通讯设备 1万台套
8.电子医疗器械 2万台套
9.电子打字机 3万台套
申请海关:深圳、汕头、厦门、青岛、上海、天津海关。
一九九0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