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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石棉纳入限量登记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计经贸[1995]1401号颁布时间:1995-09-26

     1995年9月26日 计经贸[1995]1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广东海关 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进口石棉纳入限量登记后的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易货贸易、边境贸易进口石棉的管理,将易货贸易、边境贸易进口 石棉纳入自动登记管理范围,并按照国家计委、海关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特定 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1994]420号)的规定,实行内部限量登记 管理。 二、 目前,国内短纤维石棉(税号25240090)供求基本平衡,暂不需进口。根据 国内生产需要,国家每年将适当安排长纤维石棉(税号25240010)进口。国家计委授权 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石棉进口限量登记指标,发放进口登记证明, 审核进口单位及用户提报的进口货单,严格限量进口。 三、 为保证进口石棉纳入限量登记管理后的政策平稳过渡,维护我对外信誉和 外贸企业利益,对于1995年6月30日前以各种贸易方式(进口后由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 除外)签订进口合同,9月30日以前到货的进口石棉,由国家计委授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在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合同、提单等单证后出具保函,报关地海关予以放行,同 时将合同及保函副本报国家计委审核,待国家计委下达石棉进口限量登记指标后签发 《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核销;9月30日以后到货的,由各登记管理机关向 国家计委申请限量登记指标,国家计委审核地方、部门所属单位签订的进口合同及有 关单证后,下达石棉进口限量登记指标。 四、1995年6月30日前签订进口合同,7月1日以后到货的进口石棉办理上述有关 于续的截止日期为195年12月31日。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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