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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各种汽车及关键件、零部件进口管理的紧急通知

署监[1995]309号颁布时间:1995-04-24

     1995年4月24日 署监[1995]30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来,一些单位利用进口汽车关键件、零部件的方式,进口后组装整车,逃避配 额许可证管理和国家税收,而且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现将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紧急通 知如下:   一、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整车,各海关要严格按国务院的规定(署税[1994]405号 文通知),在限定的6个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二、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关键件(国经贸[1993]563号文规定的税号)及其它 各种汽车零件、部件要严格按(91)署税字第820号、署税(1991)1847号、署税(1992) 1353号文规定的进口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三、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小汽车车体(车身)等,要严格按照署税(1995)30号文的 规定估价征税;   四、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关键件(国经贸[1993]563号文规定的税号),海 关除凭外经贸部或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接受报关外,自5月10日起, 一律加验国家机电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并与许可证内容一致的《进口配额证明》, 并将此证明第一联(交海关作验放凭证)与进口许可证留存备查(进口单位未用完,还 要继续使用的,海关应留存复印件);   五、各有关海关自5月10日起,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各种汽车、关键件、零部件 应当逐批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  以上规定请各海关严格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羊绒是我国高档毛纺织品的重要原料和出口创汇的重要商品,是主产区牧民的重 要收入来源。从1985年开始,羊绒经营逐步放开,对活跃产区经济,增加牧民收入起 到了积极作用。但羊绒产销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如经营渠道过多,加工能 力过剩,盲目竞争,价格起伏过大,质量不稳定等。为建立良好的流通秩序,确保我 国羊绒在国际市场的独特优势,促进羊绒生产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 准,现就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流通渠道,理顺产销关系,控制加工能力,规范经营行为   (一)经营羊绒收购、加工、生产及出口业务企业的基本条件是:   1、有固定的经营机构、场所、仓储设施以及比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先进的机器 设备,有相对固定的购销渠道;有工商局核发的含有收购或加工、生产、出口羊绒业 务的营业执照。   2、经营羊绒收购业务的企业必须已在羊绒主产区设有常设机构,有相对固定的 收购网点和经纤检机构确认合格的验质人员、质检设备;对羊绒进行初加工,必须有 经纤检机构检验合格的羊绒分梳机器。   3、有能够保证羊绒收购或加工、生产、出口业务正常进行的资金。  4、经营羊绒出口业务企业的其他条件仍参照《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羊绒主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并会同其他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对现有经营收购或加工、生产、出口羊绒业务的企业进 行清理整顿并重新认定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羊绒经营企业进行重新登记, 坚决取缔不符合羊绒经营条件的单位。要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存在不法行为的经营 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 (三)经审查合格的供销合作总社系统、外经贸部系统所属羊绒经营企业以及大中 型骨干羊绒制成品企业为羊绒收购、加工、生产、出口业务的主渠道。收购羊绒以主 产区各级供销社为主,羊绒原料及制成品加工、生产、出口业务以外经贸部和纺织总 会系统大中型重点企业为主。到羊绒主产区采购羊绒,必须通过当地有羊绒经营资格 的企业进行。 (四)各级计委(计经委)等部门要严格控制羊绒加工能力。对不符合调整产业结构 要求、无明显产业优势、技术水平较低的重复性新增加工项目,-律不予审批。对国 内新办羊绒加工企业,要本着增值、创汇和科技含量高的原则从严把关。根据目前国 内羊绒产销状况,不再审批外商投资的羊绒加工企业。坚决淘汰、销毁落后和超期服 役的羊绒分梳机器。对纺织部门退役羊绒分梳机器设备的处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 同纺织总会等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五)银行对不具有羊绒经营资格而经营羊绒的单位,一律不予贷款。 二、加强价格的协调和管理 (一)每年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根据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外经贸部授权,会 同供销合作总社、纺织总会等有关部门及国内从事收购、加工、生产、出口业务的大 中型骨干企业,根据羊绒国际需求和国内产销状况,确定羊绒原料及制成品的主要品 种(主要包括无毛绒和羊绒衫普通款式、羊绒粗纺面料等)的出口协调价格,并及时 通知海关总署和主产省、自治区。 (二)每年由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根据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供销合作总社授权,会 同农业、外经贸部、纺织总会等,根据国内外羊绒产销情况,合理制定国内羊绒收购 的指导性价格,并定期公布。 三、建立地方储备制度 为稳定市场,平抑物价,保护牧民和企业的利益,羊绒主产省、自治区可根据本 省、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羊绒储备制度。羊绒储备的收购、动用和管理均由地方人 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出口管理 (一)国家对羊绒出口实行总量控制;继续调整结构,提倡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 逐步扩大制成品出口数量,减少原料和初级产品出口数量;在一定条件下,适当照顾 少数民族地区的利益;继续改善出口经营秩序,强化出口羊绒质检。 (二)海关要按羊绒出口指导价格对羊绒出口实行审价,并将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由有关部门对低价出口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五、搞好市场与质量管理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商检局等部门和主 产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羊绒产销有关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成包羊绒须经技术监督部门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后方可出售。销售羊绒产 品,在产品包装上须有用中文标注的类别、等级、品号、规格、色号、羊绒含量、重 量、厂址、厂名、出厂日期及价格。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要抓紧制定并颁布有关羊绒质量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监督 管理。 (三)羊绒主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将羊绒列为监控商品范围,定期发布产销指 导性信息,并及时处理产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有关部门和羊绒主产省、自治区可根据条件进行牧工商产供销“一条龙”的 羊绒经营企业集团试点,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国务院有 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 六、扶持羊绒生产 发展生产是解决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增加资金投入,把改 良草场、加强草原建设、建设生产基地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农业部门和供销社系 统要在改良品种、提高单产、技术培训、防疫治病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加强工作。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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