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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重申不准进口旧汽车、旧摩托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5]938号颁布时间:1995-11-30

     1995年11月30日 署监[1995]93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凡以废钢铁名义进口的汽车、要一律压扁的指示精神, 现将不准以进口废钢为名进口旧汽车、旧摩托车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废钢”属“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管理的商品,任何单位、部门不得 以进口“废钢为名而实际进口旧汽车、旧摩托车及零部件”。   二、各海关要加强查验。对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废钢中有旧汽车、旧摩托车的, 应要求货主在海关监管之下对旧车作压扁处理(即压扁后的旧车只能作为废钢再生利 用)后放行。对故意将旧汽车、旧摩托车及零部作伪报成“废钢”进口的,应按海关 法严肃处理。   三、国家已停止对从事翻新、拆解旧汽车和摩托车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 己批准的项目合同不再延期,有关海关要加强监管、核销,确保翻新的汽车、摩托车 或拆解的零部件全部外销。对不能履行出口合同的企业要停止合同进口,对逾期不能 出口的旧汽车,应按海关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并报总署监管司。   四、各海关要密切注意以“废钢”、“废工业金属”名义进口旧汽车、旧摩托车 的动向,切实加强监管,打击非法进口旧车的行为。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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