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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外星设备等入出境验放问题的通知

署监一[1994]233号颁布时间:1994-04-04

     1994年4月4日 署监一[1994]233号 北京、上海、广州、黄埔、成都、昆明、九龙海关: 根据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与国外用户签署合同的规定,今明两年我国将为外 国发射四颗卫星。他们分别是:“亚太一号”地球同步卫星,任务代号“867-5”; “澳星B3”地球同步卫星,任务代号“867-6”;“亚太二号”地球同步卫星, 任务代号“867-7”;“亚星二号”地球同步卫星,任务代号“867-8”。现 将有关设备及人员、物品入出境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客户专机携带的卫星、设备、设施和海运入境的燃料、设备、备件以 及搭乘其他飞机的客人所携带用于发射任务的仪器、设备,请你关凭国防科工委签发 的军事装备报关证明(备注栏内标有任务代号名称)免验免税放行。上述货物需复运 出时亦照此办理。 二、对客户运进的零星设备、物品,由中国卫星发射测控系统部派专人,持 国防科工委外事局出具的证明办理海关手续。海关对自用合理数量的食品等消耗性日 常生活用品予以免税和不开箱查验的礼遇。对携带进境的重点物品,海关凭国防科工 委的保证函予以登记放行,出境时原物带出。 三、对国外禁运而我国又急而的已入境设备、仪器、设施、软件和资料需留 在国内的,总署将另行通知你关办理海关手续。                        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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