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简化招标采购特定产品有关进口手续问题的通知
署监一[1994]293号颁布时间:1994-04-28
1994年4月28日 署监一[1994]29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下发的《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
施细则》(国经贸[1993]564号)中规定,进口特定产品海关一律凭国家机
电进出口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现根据国经贸机[
1994]181号通知,为了简化进口手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对特定产
品管理作了改革。国家机电办定期将加盖"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特定产品进口
专用章"的空白"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发至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由其工理签
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并加盖地区机电产品专用章。据此海关凭加盖"国家机电产
品进出口办公室特定产品进口专用章"和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证
明验放。
附件:国经贸机[1994]181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