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摘要转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原油、成品油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监一货[1993]72号颁布时间:1993-06-14
监一货[1993]7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原油、成品油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
93)外经贸管发第85号)有关内容转知你们,请在工作中参考。
一、原油、成品油的出口,由国家统一安排,均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
一经营、统一成交。
其中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出口(还贷)原油,由中国联合石油公司代理;而出
口成品油仍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包括其下属的有关炼油厂)出口成品油,由中国国际
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代理。
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下属广州石化总厂、广东省茂名炼油厂、上海高桥
炼油厂、浙江镇海炼油厂四个生产企业,在外经贸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口原
油加工成品油出口业务。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