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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对无绳电话机进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监一货[1993]75号颁布时间:1993-06-22

     监一货[1993]75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部曾于一九八五年联合发布了《关于生产、 进口、销售使用无绳电话机的暂行管理规定》(我署曾于一九八五年以[85]署货 字第449号文件转发各关)。现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无办技[199 3]129号《关于加强无绳电话机管理的通知》,称由于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销售、设置和使用大功率无绳电话机,对我国无线电通信秩序 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重申上述《暂行管理规定》继续有效。 鉴此,请各海关对进口的无绳电话机(不论整机或用于组装整机的全套散件), 仍凭进口单位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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