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办法》和《<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署监[1997]294号颁布时间:1997-04-14
1997年4月14日 署监[1997]294号
广东分署,北京、郑州、武汉、长沙、上海、杭州、广州、黄埔海关:
为迎接香港1997年回归,铁道部决定开行北京、上海-一九的直通旅客
列车,并制定了《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办法》(铁外函[1997]28
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办法>实施细则》(
铁外函[1997]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办法》和《实施细则》
转发你们。请你们即结合本关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研究预案,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现
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行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对促进香港与内地经贸、旅游事
业的发展以及其它方面的合作与交往,加强香港与内地之间的经济交流,具有重要意
义。因此,各级领导应予以充分重视,按照总署的统一部署要求,积极协助配合地方
铁路部门做好开行直通旅客列车涉及海关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铁道部上述方件,北京、上海-九龙直通列车拟于1997年5月
开行,办理进出境旅客行李、包裹、快件运送的车站为:北京西、郑州、汉口、长沙、
广州东、常平、上海、杭州、九龙(红E046)站。其中常平站为进出境口岸(门
户)站,进出境边防、海关等手续在该站完成。其余各站海关只办理经由本站上、下
车旅客托运(联运)行李、包裹,以及快件的有关手续。因此,各有关海关要结合本
关实际,根据直通列车开行安排及途经本地的旅客流量、海关监管的业务量,认真研
究现有机构、人员编制、车站现场办公及生活条件,包括办公用房、场地设施及必要
生活设施等情况是否符合海关监管需要,并对存在问题提出预案。
三、开行直通车涉及海关进驻车站所需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等问题,除常平
站、广州东站设有海关机构外,其余各站,我署将提请铁道部商有关省市人民政府比
照《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报国务院解决。
请有关海关密切配合方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机构编制的方案设计,并将情况及时报总署
人教司备核。
四、对于开办业务所需科技检查设备问题,请各关提出具体配置方案报总署
归口部门(计算机由信筹办归口,其它设备由科技司归口)解决。
五、一俟国务院正式批复上述直通旅客列车开行,考虑到目前各站现状,可
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按照保证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在门户站和始发(终点)站
办理海关手续,途经站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海关监管业务。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一)常平站作为进出境一类口岸,已经国务院批准。目前需按国务院文件
进一步抓紧落实海关机构、编制及办公、生活用房问题。常平站以办理手提行李进出
境验放手续为主,兼顾办理本站上下的托运行李、包裹及快件手续,在郑州、汉口、
长沙、杭州站不具备开办业务的条件下,常平站只办理北京、上海、广州东站上下的
托运行李、包裹和快件监管出境和转关手续。
(二)北京、上海站主要办理托运行李、包裹和快件海关验放手续,不办理
手提行李验放手续。请北京、上海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商请地方铁路部门尽快为海关进
驻车站实施监管提供办公、生活用房、检查场所。我们将同时商请铁道部敦促地方铁
路部门予以落实。对于目前情况下,因条件和时间限制,不能一步到位的,需要与铁
路部门签订协议,由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然后商定临时应急措施,
以便海关做好有关监管工作。
(三)广州东站具备海关工作条件,可办理托运行李、包裹及快件业务。
(四)经停站(郑州、汉口、长沙、杭州)海关机构、编制,及办公生活设
施、检查场所解决之前,暂不办理海关业务,待条件成熟并经我署验收后再予办理旅
客托运行李、包裹和快件海关监管业务。因上,对其中入境要求指运上述经停站的物
品,总署将商铁道部协调香港红E046站不予承运。
六、关于直通旅客列车沿途各站与门户站海关办理业务的有关手续、相互间
的联系配合问题,将由总署牵头,责成广东分署协助组织协调各有关海关研究解决。
以上请遵照执行。对于目前各关开展此项监管业务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具
体运作中遇到的困难,请及时报署有关业务归口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解决。因条件不具
备,开办此项业务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总署监管司。
附件
一、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办法(有关部分)
二、《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办法》实施细则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发布《<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理车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外函[1997]70号
北京、上海、郑州、南昌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为迎接香港1997年回归,铁道部决定开行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
车,并于1997年1月30日印发了《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办法》(铁
外函[1997]28号)。为确保该列车如期开行,现将《<北京、上海~九龙直
通旅客列车办法>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一般规定
第1项 我内地铁路与香港九广铁路间办理北京、上海~九龙旅客、行李 、
包裹运输时,执行《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办法》(下称《办法》)外,同
时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2项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时,执行现行国内规定。
第二条 办理站
第1项 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输旅客、行李、包裹运送的车站为:
北京西、郑州、汉口、长沙、广州东、常平、上海、杭州、九龙(红E046)站。
办理旅客运送的车站为:广州站。
第2项 北京西、上海~广州东站回转车办理旅客、行李、包裹运送的车站
为:北京西、石家庄、郑州、汉口、长沙、株洲、衡阳、广州、广州东、上海、杭州
站。
第三条 旅客运送
第1项 乘车票据的预订
旅客预定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乘车票据,可在发车前二个月内办
理。
预订车票者不得将预订的席位转让他人,旅客须在发车七日前购票,逾期席
位不予保留。
第2项 售票和预报
1.发售客票应本着先远后近的原则。
2.旅客购买客票时,须向售票处提供护照、港澳通行证、回乡证、身份证
等本人有效证件,由售票处登记,必要时在客票上记载旅客姓名或证件号码。
3.已售出的客票,严禁转让或涂改,否则视作废票,由铁路收回,不得凭
此乘车。
4.北京西、上海站始发的列车,由北京西、上海售票处于列车发车前一日
将乘车人数、车厢号报始发站计划室和本次列车长,并将剩余席位通知前方办理站,
各站按顺序通知前方办理站。
九龙(红E046)站始发的列车,由九广铁路公司于列车发车当日9时3
0分前将剩余席位通知常平站,常平站和各沿途办理站按顺序通知前方办理站。
5.各旅行社售票处代售北京西、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乘车票据,可在
规定票价之外加收每人/张手续费人民币20元;代售北京西、上海~常平各站间客
票可加收每人/张手续费人民币10元。铁路车站发售乘车票据,一律不得在规定的
票价之外加收手续费。
6.为做好客票的发售和预报,应即建立广深铁路与九广铁路的微机联网。
第3项 返程票
1.北京西、上海站与九广铁路公司各售票处互相为对方预留软卧3号车1
-20号共20个铺位,6号硬卧车1-10(上、中、下)号共30个铺位。
2.旅客须于返程乘车前在始发站售票处办理签票手续,过期不予保留。
3.返程票车有效期限为一个月,自发售当日起算,到次月的发售日同日2
4时终止。如有效期终止的月份没有该日,则客票有效期算至该月最后一日24时终
止。超过规定期限客票作废。
4.双方需增加发售返程客票,可于列车发车10日前将日期、席别、铺位
数电传对方给予预留。
第4项 票额分配(见附件一)。
第四条 客票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
第1项 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见附
件二);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北京西、上海~广州东间)旅客票价(见
附件三),均以港币计价,按1港元=1.1元人民币的铁路内部折算比价核收人民
币。港币与人民币的折算率调整时,由铁道部财务司公布。
第2项 北京、上海~广州东站间的回转车客票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按铁
道部公布的新型空调车旅客票价表和行李包裹运价表办理。
第五条 列车的开行和编组
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分别由北京、上海铁路局担当乘务。开行方
案为北京西和上海隔日运行,按单双日错开。列车编组为客车9辆:1、2、3号软
卧车(1-36)、4号高包车(1-16)、5-9号硬卧车(1-66),行李车、
餐车、发电车各1辆。
北京西站至广州东站加挂10-15号硬卧车,上海站至广州东站加挂10
-13号硬卧车。在广州东站甩挂作业,由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免费提供乘务
员休息场所和妥善解决回转车预冷预热问题。
担任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的乘警值乘至深圳,由广深铁路股份有
限公司负责免费提供休息场所。
第六条 联检站
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在常平铁路口岸办理旅客、行李和包裹的检
查检验手续。
第七条 收入分配
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的票价、行李、包裹运费、机车牵引费和车
辆使用费由铁道部资金运用及清算中心负责与九广铁路公司办理清算。
客票票价及行李、包裹运价:按正式营业线、广深铁路、九广铁路三个区段
进行清算。
机车牵引费:深圳~九龙区段归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入:广州东~深圳
区段与列车担当局互不清算。
车辆使用费:按广州东~深圳(139公里)、深圳~九龙(34公里)和
列车编组车辆(餐车除外)的轴数计算。分别由九广铁路公司和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
司按每轴公里0.45港元通过部清算中心向列车担当局进行清算。
第八条 行李、包裹运送
第1项 旅客托运行李或包裹须出示客票和本人护照或出入境有效证件,并
经驻站海关查验后,才予承运。
第2项 发送人要求加挂单独行李车运送行李或包裹时,须经铁道部对外合
作司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3项 各办理行李、包裹运送的车站,应为海关提供检验和办公场所。
第4项 在行李车有空余位置的情况下,北京西、上海~常平各站互相间可
发运旅客行李、包裹,按国内规定计算运费。
第九条 快件运输
不随旅客运送的包裹按快件运输,由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以司受理并负责办
理报关手续后向车站办理托运手续。
第十条 免费乘车证
北京、上海~九龙直通列车免费乘车证(见附件四)
第1项 本乘车证仅供因京九、上九直通旅客列车工作需要出差的铁路人员
使用。
第2项 凭本乘车证可乘坐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含回转车厢)。
第3项 持免费乘车证乘车须到售票处办理签票手续。
第4项 本乘车证由铁道部对外合作司和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
团)公司保管和填发。使用完毕交回填发单位。
第十一条 添乘
铁路各级人员因工作需要添乘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须经北京、
上海铁路局审核后报部对外合作司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添乘人员应向上级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添乘报告并抄部对外合作司。
第十二条 统计
第1项 各级部门应加强北京、上海~九龙地通旅客列车统计工作管理,确
定专人负责统计和编制报告。
第2项 统计资料按附件五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报表,由北京、上海铁路局于
每月10日前将京九、上九旅客人数、行包件数统计报表报部对外合作司。
第十三条 收入管理
由部财务司另定。
第十四条 发电车加油
为保证列车发电车供电、供冷、供热,在常平站补油(夏季5月至9月0号
柴油、冬季10月至4月-20号柴油),所需费用由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铁道部对外合作司负责解释,自1997年4月1
日起实行。
附件:一、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票额分配表(之一)
九龙、北京~上海直通旅客列车票额分配表(之二)
二、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票价表(成人)(之一)
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票价表(小孩)(之二)
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行李和包裹运价(之三)
三、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北京西、上海~广州东间)旅客票价
表(成人)(之一)
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北京西、上海~广州东间)旅客票价表(
小孩)(之二)
四、京九、上九直通列车公务免费乘车证
五、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统计表
1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表9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