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海关签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货[1997]52号颁布时间:1997-02-24
1997年2月24日 监货[1997]5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国务院《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管理,现就海关签
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要严格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有关税收、管
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指定的六个整车进口口岸外,其它口岸海关一律
不得擅自受理进口整车报关业务和签发整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否则,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二、为规范海关签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的印章管理和为便于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进口汽车牌证手续时审核识别,自1996年12月1日起国家指
定的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满洲里、深圳(皇岗)六个整车进口口岸
海关统一启用"汽车进口单证专用章"(印模附后),用于签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
明书》。此前上述海关使用原有印章签发的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继续有效。
三、1994年9月30日国家限定六个整车进口口岸前,已运抵各口岸,
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才办结进口验放手续的汽车,仍凭原进口地海关签发的新版(现
行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办理版证手续。
各地海关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4]194号)有
关规定,做好对进口汽车的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指定六个整车进口口岸海关签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印
章印模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大连海关(5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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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海关(2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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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10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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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博海关(3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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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2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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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海关(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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