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海运进出口货物、集装箱监管工作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署监[1996]872号颁布时间:1996-10-11
1996年10月1日 署监[1996]872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加强与港口理货业务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海关对海运进出口货物、
集装箱监管工作,我署监管司与中国外累理货总公司于1996年9月26日在北京
签署了《关于做好海运进出口货物、集装箱监管工作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
忘录》)。现将《备忘录》印发,请各有关海关根据《备忘录》的精神,结合本关区
的实际情况,与当地理货公司研究制定具体的联系配合办法,也可以据此签订人合作
备忘录(分备忘录需送总署监管司备案)。对有关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
上报总署监管司。
附件:海关总署监管司、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关于做好海运进出口货物、集装箱监
管工作的合作备忘录》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
海关总署监管司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关于做好海运进出口货物、集装箱监管
工作的合作备忘录
为了贯彻海关"促进为主"、"从严治关"方针,和"依法行政,贯彻政策"的基
本准则,促进我国海运事业发展,加强海关对海运进出口货物、集装箱及所载货物的
监管,遏制和打击利用海运进行的走私违法活动,充分发挥外轮理货公司在国际海上
货物运输交接中的公正作用,海关总署监管司和外轮理货总公司共同认为:双方的合
作不仅有利于方便合法进出,提高港口的进出境运输效率,而且有利于做好理货和海
关依法监管工作。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做好海运进出口货物、集装箱及所载货物的监
管和理货工作,签订如下合作备忘录:
第一条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承诺:
(一)严格遵守海关法及海关有关规定,认真按理货行业的业务章程和理货
物规程履行行业职责。
(二)外轮理货总公司及时将国家有关行业政策规定通报海关,督促下属分
公司主动加强与海关的业务联系、配合,守法经营;并根据海关要求,改进与海关业
务有关的理货工作。
(三)及时如实地向口岸海关提供进出口货物、集装箱及所载货物的理货单
证及溢短、残损情况。定期征求口岸海关对理货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对未经海关验放的进出口货物、集装箱及所载货物,和未办理船舶进
出境手续的进出口货物、集装箱及所载货物不予办理装、卸船的理货手续,并及时报
告口岸海关。
(五)主动与海关加强联系,向口岸海关提供有关的EDI信息,为监管工
作提供参考资料。
(六)理货人员要积极配合海关做好海运货物、集装箱及所载货物的监管和
查验工作。对于单货内容不符的要及时通知海关。发同走私违法线索,理货人员负责
原地保管好有关货物,并立即向口岸海关报告,交由海关处理,并协助海关查处走私
违法案件。
(七)对弄虚作假、勾结货主、有违规、走私行为的理货人员,按有关规定
严加惩处;对不称职的理货人员,予以调离。
(八)加强理货人员业务培训,聘请海关人员讲授有关的知识和规定。
(九)总公司每半年向海关总署监管司通报一次本备忘录的执行情况,并提
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
第二条 海关总署监管司承诺:
(一)向外轮理货公司介绍和通报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海关有关规定。
(二)协调口岸海关在海运货物、集装箱及所载货物监管方面的做法和业务
手续,扩广海关与外轮理货公司双方合作经验。
(三)根据口岸海关业务工作的需要,对理货人员进行有关业务培训,对其
中取得合格证书的,作为口岸海关的义务监管人员,协助海关做好监管工作。
(四)口岸海关采取措施积极支持外轮理货公司与海关计算机联网,实现E
DI单证数据传递及海关监管放行电子传输。
(五)不接受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外轮理货公司的理货业务。
(六)接受理货公司提供的货物、集装箱溢短单和集装箱货物溢短单等作为
办理海关放行手续的补充依据。
(七)对于漏装、短装的出口货物,其补足部分再出口时,海关接受外轮理
货公司提供的短装、漏装证明,作为申报出口的补充依据。
(八)对于协助海关查获重大走私、违规案件的理货人员,海关将依据有关
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为便于日常联系和合作,双方同意建立固定联系和沟通渠道。具体
由当地海关和当地理货分公司确定固定的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及传
真号码通报给对方。
第四条 在国家调整有关政策之前,双方应继续严格认真贯彻交通部与海关
总署《关于二程船转运袋装化肥有关事宜的通知》([91]交水运206号)的有
关规定,由外轮理货参与散肥灌包理货、并向有关海关提供理货凭证;由海关加强对
散肥及灌包的监管工作,杜绝利用二程船舶转运化肥出现走私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合作备忘录自双方签署之日开始一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双方
根据情况可经协商对其进行补充、完善和续签。
双方同意在备忘录有效期内各尽其职,携手合作,并保持接触,可不定期召
开有关会议商讨和解决存在问题。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