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监管司、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做好铁路进出口货物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
监通[1996]17号颁布时间:1996-02-07
1996年2月7日 监通[1996]1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
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使我国铁路运输事业在国民经济和对外
贸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方便合法进出,遏制和打击利用铁路运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海
关总署监管司和铁道部运输局决定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经铁路进出口货物管理。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海关和铁路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加强对经铁路进出口货物和铁路
转关运输货物的管理,严格执行海关和铁路运输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维护铁
路货物进出境运输的正常秩序。
二、各地海关要为经铁路进出口货物通关和转关运输提供便利,对符合转关
条件的货物要积极予以办理转关手续。
三、对国家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定点生产企业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关键件、
零部件,应继续按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对国务院规定进口时应在口岸征税的其余
6种机电产品,收录音机(音响)及其机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彩色电视机
及其显像管、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电冰箱及其压缩机、空调顺及其压缩机,只要内
地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
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
铁路转关运输整车或专列货物的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一致并且中途不改变运输方式、
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监管人员的,进境地海关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
货物"章,直接转关至指运地海关办理征税验放等手续。
四、铁路部门要为海关提供必要的查验场地和办公场所;对经铁路运输的进
出口货物,要将到货情况及时通知海关,并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运单允许货物运出车
站,同时加强对海关放行章真伪的验核;对铁路转关运输货物,要按铁路运输规程,
将其安全运抵设有海关的场、站,并保证封志完好,单据齐全,同时完整及时的将海
关关封交给指运地海关。
五、对海关监管货物,超过铁路或海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的,应交海关按《海
关法》的规定处理。对于在境内运输过程中丢失的货物,铁路部门向海关提供商务记
录(货运记录)抄件。
六、海关发现违反有关铁路法规情事的,应及时通知铁路部门,由铁路部门
处理;铁路部门发现违反有关海关法规情事的,应及时通知海关,并相互协助做好查
处工作。海关如对货物作扣押处理,应在货物发站或以站办理,并出具扣留货物证明,
交铁路存查。对铁路部门向海关提供有关企业违反海关法规的线索,由海关查处的,
海关按规定对提供线索的部门予以奖励。
七、各地海关和铁路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通报与对方工作有关的规定,推
广双方合作的经验。
八、各地海关与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可以根据本通
知的原则和内容就具体监管问题制定联系配合办法。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