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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汽车及汽车关键件进口管理的紧急通知

署监一[1993]729号颁布时间:1993-05-06

     1993年5月6日 署监一[1993]729号 广东分署、处直属海关: 汽车及汽车关键件[发动机、驾驶室(车身)、驱动桥]系国家严格限制进 口的商品,应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原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审 批,由外经贸部许可证事务局及其授权的特派员办事处签发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 许可证验放(对一般贸易进口整车,需加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批件)。据 悉,一些单位采取伪报、夹藏等方法逃证逃税,问题相当严重。更有一些单位,采取 无证到货的方法,进口后向海关申报,主动要求海关没收,再变卖给进口单位,从中 弁利。为杜绝这种违法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向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擐主汽车关键件要凭外经贸部及其 授权的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并加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机 电设备进口证明》批件第一联验放(特区进口不加验批件)。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法。 二、对运抵口岸后需办理转关运输的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件, 指运地海关应按第一条规定签发转关联系单,经口岸海关审核无误并查验货物后方可 办理转关手续。 三、对按规定需征税的进口汽车及其关键件,要严格按总署审定完税价格办 法审价计税,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降抵完税价格。 四、对采取伪报、夹藏等走私行为,如经查获,按照《海关法》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五、对向海关申报为汽车零件、部件的及其他海关需查查验的货物,要做到 逐批查验。 六、进一步加强对真伪许可证的鉴别工作。对进口货物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向海关递交的许可证、批件,如有签发不清或未按规定签发及有疑点的,请速电传监 管一司,以便与有关部门核查。 七、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及其关键件,不能递交有效许可证及批件的, 原则上要退运处理,决不能成为非法进口汽车的渠道;如确不能退运,由海关没收处 理的,在变卖时不管数量多少,均要向总署调查司逐案报告,由总署调查司审核同意 后按规定变卖给国家指定的物资收购部门,不准变卖给原进口单位。 八、对突发情事,请各关务必及时向总署报告。 以上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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