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
署监一[1990]698号颁布时间:1990-08-09
1990年8月9日 署监一[1990]698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有了进一步发展,商品价格亦已发生变化,原《海关
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每次总值人民币二百元的免征税款额
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决定从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适当放宽进出
口货样、广告品的免税额,将原办法第七条改为: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
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请对外公告。
附件:公告稿
一九九○年八月九日
附件:
公 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对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七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修改为:“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
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
增值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
税)。”上述修改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