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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

署监一[1990]698号颁布时间:1990-08-09

     1990年8月9日 署监一[1990]698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有了进一步发展,商品价格亦已发生变化,原《海关 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每次总值人民币二百元的免征税款额 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决定从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适当放宽进出 口货样、广告品的免税额,将原办法第七条改为: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 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请对外公告。 附件:公告稿 一九九○年八月九日 附件:               公 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对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七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修改为:“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 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 增值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 税)。”上述修改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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