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执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京关业二[1990]490号颁布时间:1990-12-30
京关业二[1990]490号
本关各业务处室、首都机构海关、太原海关:
海关总署署监一[1990]1291号文转发了国务院国函[1990]
103号《国务院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批复》,并下发了执行中有关问
题的通知。经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属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出国展卖、寄售等需要对外收汇的出口货物,自
1991年1月1日起,一律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填有核销单编号的《出口货物
报关单》办理申报、查验、放行手续。
二、业务二处申报科、机场海关货一科在接受出口报送单位申报时,应注意
审核《出口报关单》及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名称、编
号等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业务二处申报科在报关单位加填的一分《出口报关单》
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或边加盖"海关验讫章"骑缝章,交货主凭以到现场海关查验;
机场海关货一科在填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放行
章"后退交货主;外地通过民航空运转关出口的货物,由纲一科按月将《核销单》挂
号寄送启运地海关,寄出之前应逐票详细登记;在货管一科申报后到货管二科(大山
子)办理查验发货的,按二处申报科的做法办理;旅客随身携带出口的货物,由旅检
科加盖"行字章"后,交发货人带交货一科加盖"放行章"。
三、查验现场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需转关出口的货物
查验现场审核报关单位在《出口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处的上方填写的《出
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与实际《出口收汇核销单》右上角的编号是否一致,并视情况
查验物后,在盖有骑缝章的《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并退交
发货人,同时在关封内批注"核销单"已退交发货人。
2、直接出口的货物
首都机场海关对直接出口的货物凭货主带交的盖有"骑缝章"的《出口报关单》和
《出口收汇核销单》查验货物,核对无误后在《出口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处的上
方的核销单编号上及《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内分别加盖"放行章",一
同退给出口单位凭以到外汇管理局销案。海关按照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的有关规
定收取签证费壹拾元整。
四、考虑到此办法实施时间紧迫,为避免出口货物积压,对不能及时提供
《核销单》的外地出口报关单位可先凭《保证函》验放货物。《保证函》按海关要求
的固定格式填写一式二份,一份封入关封内由货主交现场海关,另一份由海关留存。
货主在保证函上须注明单位名称、出口货物数量和金额,在"有关文件及单证号"栏内
注清核批货物的合同号,所属外汇管理局的名称。缺少其中任何一项,不予以接受报
关。
接受保证函的时间截止到1991年1月15日。保证函的有效期限为20天。
截止到2月10日尚未办理核销的,一律将保证函寄至出口报关单位所在地外汇管理
局结案。接受保函的审批权限按担保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掌握。
五、出口无价赠送的样品(国家限制出口商品除外),价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
的,海关免险《出口收汇核销单》,超过五千元的按第一条的要求办理。
六、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本文件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