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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执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京关业二[1990]490号颁布时间:1990-12-30

     京关业二[1990]490号 本关各业务处室、首都机构海关、太原海关: 海关总署署监一[1990]1291号文转发了国务院国函[1990] 103号《国务院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批复》,并下发了执行中有关问 题的通知。经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属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出国展卖、寄售等需要对外收汇的出口货物,自 1991年1月1日起,一律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填有核销单编号的《出口货物 报关单》办理申报、查验、放行手续。   二、业务二处申报科、机场海关货一科在接受出口报送单位申报时,应注意 审核《出口报关单》及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名称、编 号等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业务二处申报科在报关单位加填的一分《出口报关单》 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或边加盖"海关验讫章"骑缝章,交货主凭以到现场海关查验; 机场海关货一科在填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放行 章"后退交货主;外地通过民航空运转关出口的货物,由纲一科按月将《核销单》挂 号寄送启运地海关,寄出之前应逐票详细登记;在货管一科申报后到货管二科(大山 子)办理查验发货的,按二处申报科的做法办理;旅客随身携带出口的货物,由旅检 科加盖"行字章"后,交发货人带交货一科加盖"放行章"。   三、查验现场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需转关出口的货物   查验现场审核报关单位在《出口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处的上方填写的《出 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与实际《出口收汇核销单》右上角的编号是否一致,并视情况 查验物后,在盖有骑缝章的《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并退交 发货人,同时在关封内批注"核销单"已退交发货人。   2、直接出口的货物   首都机场海关对直接出口的货物凭货主带交的盖有"骑缝章"的《出口报关单》和 《出口收汇核销单》查验货物,核对无误后在《出口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处的上 方的核销单编号上及《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内分别加盖"放行章",一 同退给出口单位凭以到外汇管理局销案。海关按照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的有关规 定收取签证费壹拾元整。   四、考虑到此办法实施时间紧迫,为避免出口货物积压,对不能及时提供 《核销单》的外地出口报关单位可先凭《保证函》验放货物。《保证函》按海关要求 的固定格式填写一式二份,一份封入关封内由货主交现场海关,另一份由海关留存。 货主在保证函上须注明单位名称、出口货物数量和金额,在"有关文件及单证号"栏内 注清核批货物的合同号,所属外汇管理局的名称。缺少其中任何一项,不予以接受报 关。   接受保证函的时间截止到1991年1月15日。保证函的有效期限为20天。 截止到2月10日尚未办理核销的,一律将保证函寄至出口报关单位所在地外汇管理 局结案。接受保函的审批权限按担保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掌握。   五、出口无价赠送的样品(国家限制出口商品除外),价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 的,海关免险《出口收汇核销单》,超过五千元的按第一条的要求办理。   六、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本文件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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