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关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监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90)京关业二字第7号颁布时间:1990-01-05
1990年1月5日 (90)京关业二字第7号
有关各业务处室、首都机场海关、太原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的海关监管工作,贯彻执行总署有关文
件精神, 我关有关处协商,特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独资企业、台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物资,关税处在其《减免
税证明》上加盖"企业自用"印章,各业务现场对进口许可证和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
具体掌握如下:
1、外商独资企业进口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其它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
产品及其非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不需申领进口许可证或办理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
各业务现场按关税外批的《减免税证明》征、免税验放。
2、台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以
及办公设备,不需申领进口许可证或办理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各业务现场按关税
处批的《减免税证明》征、免税验放。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企业自用,经关税处批免税(关税处不加盖
"企业自用"印章)的非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不需办理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台资企业)为履行
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生产用车辆、机械设备,关税处在其《减免税证明》上加盖
"履行出口合同"印章,不需申领进口许可证或办理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各业务现
场按关税处批的《减免税证明》征、免税验放。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凡关税处未在其《减免税证明》上加盖"企业
自用"印章或"履行出口合同"印章及关税处批征税的进口物资,各业务现场均凭进口
许可证或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及关税处批的《减免税证明》征、免税验放。
一九九○年一月五日
附:有关文件文号
(1)(89)署监一字第286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物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89)监一特字第74号
《关于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生产用车辆问题的补充通知》
(3)(89)署监一字第410号
《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生产用车辆申领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4)(89)署监一字第829号
《关于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问题的补充通知》
(5)(89)署货字第1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
办法》
(6)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
(7)(88)署货字第754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施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国发(1988)41号《国务院关于<施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若
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