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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海关对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小型生产工具的管理规定》的执行意见

(88)京关办字第279号 颁布时间:1988-11-22

     (88)京关办字第279号 首都机场海关、业务一处、业务二处、调查处、邮办处、办公室: 为正确贯彻执行海关总署[88]署行字第490号《关于修订海关对城乡个体 工商业者进口小型生产工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我关于六月十四日召开行邮例会, 对该通知进行了学习、讨论,并结合我关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执行意见:   一、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或归侨、侨眷接客观存在国外和港、澳、台湾地 区亲友赠送小型生产工具的审批,统一由为务一处归口办理。   二、业务一处签发"北京海关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小型生产工具审批通知 单"(见附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两份作关封交货主。货主持关封和"进口货物报 关单"一式三份、发票、装箱清单各一式两份向入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入境地海 关按"审批通知单"批注意见办理手续并在其上批注验放情况、签章后,将其中一份转 业务一处。业务一处凭以结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据由入境地海关直接转征 税统计处。   三、货主因特殊理由申请减免税时,由业务一处受理并提出意见,报关长审 批。   四、经批准进口的小型生产工具,应于业务一处的"审批通知单"上签章之日 起半年内进口,逾期不予办理。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须在半年期限内向业务一处 提出申请,业务一处可酌情予以延长。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小型生产工具审批通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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