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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购买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

监特[1997]144号颁布时间:1997-11-22

     1997年11月22日 监特[1997]144号 九龙海关: 你关传真电报《关于“三资”企业国内购料办理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九关监 传(5)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经营一般贸易”问题,我司曾以监一特 [1991]153号文件明确。其原意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国内收购产品后直 接出口。现补充通知如下: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购买原材料加工成品后出口时,如 系该企业在其经营范围之内的产品应准予出口,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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