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出口(转口)香烟管理的通知

署监[1997]347号颁布时间:1997-04-25

     1997年4月25日 署监[1997]34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针对近期香烟出口(转口)中出现的问题,总署明确规定,保税仓库不准从事转 口香烟业务。为加强管理,进一步遏制不法商人利用出口、转口渠道从事香烟走私违 法活动,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保税区暂停输国产香烟出口至境外后,再运入保税区的转口业务; 二、进一步加强对由境外运入保税区的外烟转口业务的监管,进出境时必须查验, 出口卷烟由关员监装离境; 三、国产香烟出口一律不准转关,必须在出境地主管海关办理有关出口报关手续, 并提高查验率; 四、重申凡经我国港口转口至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香烟、洋酒和律不准存入保税仓 库。 对外商买断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未实际出境又申报进口的国产香烟,各关应严格按 规定凭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对外开放签订的《烟草制品进口特种合同》征税验放。 五、无卷烟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从事卷烟进出口经营活动,海关不接受其卷 烟报关业务。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