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同意对14家保税工厂实施海关驻厂监管的批复
署监[1997]206号颁布时间:1997-03-18
1997年3月18日 署监[1997]206号
北京、天津、石家庄、杭州、成都、福州、海口海关:
你关关于对北京四通松下电工有限公司等十四家企业实施保税工厂驻厂监管的请
示报告收悉。根据审批原则要求,经研究,同意对北京四通松下电工有限公司、北京
松下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航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JVC电子产业有限公司、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电机有限公司、
天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成都飞机工业公司、茉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相
林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中华映管(福州)有限公司、海南万
达包装制造有限公司等14家保税工厂实施海关派员驻厂监管。
请主管海关制订驻厂监管实施细则和驻厂关员监管工作守则。各关应严格选择政
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的关员驻厂。关员要秉公执法,严守海关廉政工作纪律,加
强对企业保税货物的监管,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
请各关将驻厂监管实施细则,驻厂关员监管工作守则报总署监管司备案,并及时
报送驻厂监管信息。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