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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下发执行《海关使用缉毒犬执法工作规则》的通知

署调[1995]906号颁布时间:1995-11-15

     1995年11月15日 署调[1995]906号 昆明、北京、九龙海关: 根据署领导关于“现有三个驯犬基地要为全国海关驯养、使用缉毒犬服务”和 “总结经验,规范操作,提高用犬缉毒效率”的指示,以及今年4月在云南瑞丽召开 的“海关用犬缉毒工作现场会”会议精神,经过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反复研讨,《海 关使用缉毒犬执法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署领导批准,现下发执行。各驯 犬基地应根据该《规则》,结合本基地实际情况,制订细则,尽快实施。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缉毒犬驯养基地的主要任务。一是抓好缉毒犬驯养,为现场缉毒服务;二是 为缉毒现场培训能独立使用缉毒犬执法的领犬员。瑞丽基地负责云南、广西、西藏及 西南、西北地区海关的缉毒犬的驯养和领犬员培训工作;九龙基地负责东南沿海的缉 毒犬驯养和领犬员培训工作;北京基地负责北京、新疆、内蒙、东北及北方其他地区 海关的毒犬驯养和领犬员培训工作。 二、基地的人员编制。根据署领导有关指示及工作任务,每个基地的编制规模为 10人。各基地要严格把好进人关,逐步到位。 三、驯犬员特殊工种补贴。为除根据国家规定发给的工资福利外,对驯犬员实行 特殊工种补贴,其标准每人每月为300元以内,同时每人每月发给50元卫生保健 费。补贴发放应严格按《规则》第十条(一)项的规定,拉开挡次,多劳多得。各现场 领犬员的补贴参照驯犬员补贴执行。 各基地执行《规则》的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报总署调查局。 附:《海关使用缉毒犬执法工作规则》 第一条 缉毒是海关缉私任务之一。用犬缉毒是缉毒工作的重要手段。海关使用 缉毒犬的范围为海关监管现场、监管区域及沿边沿海规定地区,如机场、车站、码头、 邮局等地。为使缉毒犬执法工作走上正规化、科学化的道路,合理、规范地训练和使 用缉毒犬,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海关总署调查局是海关使用缉毒犬执法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根据总署对缉毒工作的总方针和一定时期缉毒形势的发展对海关用犬缉毒执法工作做 出总体规划,部署并统一调遣犬队(注:一名领犬员带一犬为一个犬队)。负责驯犬基 地机构编制、装备改进、经费发放等有关事宜。 第三条 缉毒犬驯养基地是驯养缉毒犬的专门机构,级别为副处级,直属总调查 局。总署调查局委托基地所在地海关就近管理。编制、经费纳入所在海关序列。 基地的任务是为全国海关缉毒工作服务,负责为各现场培训领犬员并提供工作用 犬。各现场应为领犬员和工作犬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第四条基地人员在工作时间统一着驯犬工作服,并佩戴驯犬人员徽志。 第五条 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职位设正副主任各1名,驯犬员(根据实际工作 需要设定职数)、管理员和专职兽医。 (一)主任是基地的主要负责人,其职责为根据本《规则》制定工作细则;拟定本 基地驯、用犬计划;完善基地管理制度;协调基地与用犬单位的工作;制定各现场驯 犬员培训计划;报写基地各种文字材料和信息。 (二)驯犬员是缉毒犬的驯养人员,其职责为努力钻研驯犬知识及业务,认真按照 训练大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驯养,不断提高驯成率。建立犬只驯养档案,并根 据所驯犬只的优劣情况,向主任提出建议。 (三)管理员是基地的后勤保障人员,其职责是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基地设备维修, 犬饲料的供给,车辆的管理和值班等。 (四)兽医的职责是负责犬只防疫和疾病治疗,确保缉毒犬的健康。 第六条缉毒犬的使用要求: (一)缉毒犬必须在领犬员的引导下进行工作。 (二)缉毒犬作业时,基地及现场海关人员须密切协作,保护在场群众、领犬员及 缉毒犬的安全。 (三)在边境地区使用缉毒犬,应严守边防政策,人、犬不得越境迫捕毒贩和搜索 毒品。 (四)缉毒犬用于查私缉毒时,要严守查缉纪律,不得纵犬自由行动。 (五)任何情况下不得用犬开玩笑和纵犬斗殴及扑咬人畜。只有在查私查毒中遇暴 力抗拒或危及生命安全时,方可放犬扑咬。 (六)不得用犬搜查人身。如犬对嫌疑人有反应,可由随行关员对嫌疑人进行检查。 边境地区带犬抄、按居所,应遵守民族风俗,严守民族政策。 (七)用犬抄查货物、物品、行李时,领犬员要对犬的细微反应做出及时指示。既 做到仔细查缉,又不遗漏、损坏、污染被查的货物、物品、行李,树立良好的用犬作 风和海关用犬形象。 第七条 缉毒犬基地使用的毒品嗅源、毒品样品(包括模拟毒品)以及其他物料均 属特殊练材料,必须严格管理。 (一)驯犬用嗅源供给由总署调查局情报处统一调配。 1.真毒品从各关所查获的毒品中调用,调用时须凭加盖调查局公章的证明信, 并由使用单位派2名人员押运返回基地。 2.模拟毒品委托昆明毒检、科研、培训中心统一研制、生产。所需经费列入中 心正常开支,从查私办案费中列支。 (二)毒品嗅源、毒品样品(包括模拟毒品)、物料均由专人负责,按训练计划逐级 报批,经调查局长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核后,统一申领,并建立专用账册集中保管。 (三)毒品嗅源必须在专用嗅源室加锁器具内存放,不准混放。任何无关人员不准 擅自进入嗅源室。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嗅源器具,动用物品。 (四)使用毒品前后必须严格登记,应在双人在场的情况下核定毒品种类和数量, 并共同在毒品专账上签字备核。 (五)毒品嗅源室的毒品存放情况,不准对外泄露,不准擅自销毁原始工作记录。 (六)毒品嗅源的更换、销毁应由专人负责,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人员,应依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 责任。 第八条 缉毒犬在旅检、货运、邮递现场进行作业时,各有关海关应积极配合, 提供方便。定点用犬的现场,如机场、货运通道、码头应为领犬员和缉毒犬提供休息 场所。缉毒犬工作时,查验部门须派人在场协助,负责联系调车,看管司机及办理车 辆查验后的有关手续。 第九条 缉毒犬查获的毒品或其他货物、物品,统一由所在地海关的调查部门处 理。 第十条基地的经费开支: (一)驯犬属特殊工种,除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外实行特殊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 发给卫生保健费。特殊补贴应根据个人表现拉开档次,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 (二)驯犬员工作强度大;服装磨损快,在海关关服之外另制发驯犬服冬、春各两 套,尔后每年各换发一套。各有关海关自行制作,所需费用在办案费列支。 (三)缉毒犬基地日常工作费用在各关查私办案费中列支,由财务部门统筹安排, 并充分保证使用需要。 (四)各基地及重点用犬海关配备的运犬专用车必须保证用于驯、用犬,不得挪作 他用。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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