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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88)署货字第375号颁布时间:1988-04-14

     1988年4月14日 (88)署货字第375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对外公布,并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保税仓库监管制度适用的范围。根据贯彻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 凡属加工贸易复出口的进口料件、国际转运货物以及海关批准可缓税的货物(如供维修 用寄售另部件),可存入保税仓库,以便利生产、仓储和运输。为便于仓储,航运部门 运用其仓储设施建立保税仓库,办法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可申请建立保税仓 库。但经营有关寄售维修和转口业务,应事先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租赁他人仓库作 为保税仓库的只要符合海关监管条件,也可批准。 二、关于在未设关地点建立保税仓库问题。在加工企业集中但末设关的地区,可 准许建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备料保税仓库,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需要,方便 加工企业的生产。如在未设关地点建立这类保税仓库,应派出监管组进行管理。考虑 到各海关监管力量有限,其他性质的保税仓库仍应建在设有海关的地方。 三、关于备料保税仓库中使用的领料核准单。领料核准单既是领料人向保税仓库 领取料、件的凭证,也是保税仓库经理人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凭证。领料核准单由 保税仓库经理人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填写后交海关批注签章再凭以领料。 四、《保税仓库登记证书》由总署统一印制另发。《保税仓库申请书》请各海关 按样本格式自行印制使用。附件二《海关批准保税仓库情况表》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的10号前填报总署货管司。本通知下达前各地海关已批准的保税仓库。在收到新《登 记证书》之后,应办理换发新证工作,并在报送今年第三季度报表时将已批准建立的 保税仓库情况一并报送。 五、关于对保税仓库收取手续费的问题,我署将另行通知。 六、本办法施行之日起(81)署货字第108号文件即予废止。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附件二:《海关批准保税仓库情况表》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便利生产、仓储、运输,促进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仓库限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或者暂时存放 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以及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 第三条 保税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的仓储 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帐册;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保税仓库的经理 人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建立保税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 库申请书》(见附件1),并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海关 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后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见附件2)。 第四条 保税仓库对所存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并于每月的前五天内将上月转 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列表报送当地海关核查。 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改变包装、加刷唛码,必须在海关监 管下进行。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理人双方共同加锁。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 入仓库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帐册,必要时可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理人应 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保税仓库经理人应按章交纳监管手续费。 第五条 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 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物系存入某保税仓库, 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二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 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 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货物运抵后再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条 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 关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交纳关税和产品 (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后,由海关签印放行,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 对用于中、外国际航行船舶的保税油料和零备件,以及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 修有关外国产品的积税零备件,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第七条 对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备料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货主应事先持批准 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填写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专用报 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见附件3)一式三份,一份由批准海关备存,一份由 领料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核准单 交付有关货物并凭以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对提取用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海关按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规定 进行管理并按实际加工出口情况确定免税或补税。 第八条 保税货物复运出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 份并交验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经海关核查与 实货相符后签印,一份留存,一份发还,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 第九条 保税仓库进口供自己使用的货加、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 动、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不论是价购的或外商无价提供的,应按规 定交纳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第十条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 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保税货物储存期满仍末转为进口也不复运出境的,由海关 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短少,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者外, 其短少部分应当由保税仓库经理人承担交纳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保税仓库经理人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走私行为,由海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海关批准保税仓库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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