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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在北京地区执行《北京海关对北京地区公用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关税[1991]132号颁布时间:1991-01-14

     京关税[1991]132号 各有关外、工贸公司:   为了促进北京地区公用保税仓库业务发展,经我关研究制定了《北京海关对北京 地区公用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实施细则》,现随文发给你司,请接到此通知后 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细则及申请书、放行单      北京海关对北京地区公用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适应北京地区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便利生产、仓储、运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地区公用保税仓库(以下简称公用保税库)是经北京海关批准,用于存 放加工贸易进口材料及出口成品,国际转运货物、寄售、维修用零、部件的海关监管 仓库及场所。 第三条公用保税库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接受海关监管的义务,具有向海 关缴纳税、费的能力。 第四条公用保税库应具有专门的安全、防火、防潮设施以及能提供供货物进出库 周转使用的足够场所。不同贸易性质的货物应单独储存、堆放在专门仓库内。 第五条公用保税库应建立健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设置专门帐册,以 及合理规范的作业流程。 第六条公用保税库的模式分为两种: (一)独立经营模式--即全权负责储存、报关、核销等经营管理工作。 (二)联合经营模式--即将仓库租赁给他人储存货物,由仓库租者自行办理或委托 他人办理报关、储存、核销等经营管理业务。 第七条公用保税库的管理人员,需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持此证者,方可从事公用保税库的管理。 第八条公用保税库所存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更换标记或进行加工。 ' 第九条公用保税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 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保税货物储存期满仍末转为进口也未复运出境的,由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货物变卖处理。 第十条公用保税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短少,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者外, 其短少部分应当由保税仓库经理人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第十一条公用保税库进口自用办公物品、管理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公用设施等, 无论是价购还是外商免费提供,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税费以及交验必要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公用保税库的经理人应根据海关实际工作需要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交 通工具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十三条建立公用保税库,应提交下列文件、单证: (一)建立公用保税库的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寄售、维修零、部件储存或国际转运货物储存的公用保税库还应交验对 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文件正本影印件;经营寄售、维修的保税库还需提供中外双方签订 的建库协议(合同)。 第十四条货物进入公用保税库,其报关员应向北京海关保税业务监管处办理如下 手续: (一)递交单证。 1.货物进库申请书(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2.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报关单右上角加盖“保税货物”戳记; 3.进口货物发票、装箱单、提货运单等一式两份; 4.其他有关单证; 5.上述单证均应加盖公共保税库的“报关专用章”。 (二)作业程序。 1.报关员持上述单证向北京海关保税业务监管处备案。经审核无误后,将“货物 进库申请书”、发票、装箱单及提货(运)单据一份留存;另一份及报关单一式四分加盖 海关“验讫章”并签字批注备案日期后退交报关员。 2.报关员持备案后的单证,到北京海关业务二处或首都机场海关货管处办理申报、 查验、放行手续。进境地海关将验放情况批注在报关单上并签章;两份报关单退给报 关员,一份报关单转保税处、一份报关单留存。 3.报关员应将进境地海关放行的货物于当日直接送交公用保税库;库房管理人员 应会同报关员及时将货物清点入库,并按规定建立帐卡。 4.货物入库后,报关员、库房管理人员应在报关单上签字,并注明入库情况,其 中一份报关单由报关员送交保税处。一份报关单由公用保税库存档。 第十五条货物出公用保税库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手续: (一)所有的出库货物都需填写海关对公用保税库货物“出库放行单”(见附件二) 一式两份及出库清单一式两份。上述单证经保税处审批后其中一份留存,另一份交报关 员办理货物出库手续。 (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出库时,需向保税处提供经海关审批的加工贸 易《登记手册》。同时进口料件还需递交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经海关审核后, 一份退报关员,用于月核销,二份海关留存;出口成品出库还需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式七份,经保税处审核后,一份留存,六份迟报关员,其中-份经业务二处或机场 海关货管处审核后,转回保税处,另外五份供海关留底及退报关员核销使用。 (三)国际转运货物,需向海关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七份(用途同上)。 (四)寄售、维修保税货物,应按月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于每月10日前向 海关提交一式三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货物销售商业发票。 第十六条海关根据监管情况和需要,对公用保税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 查的内容包括: (一)仓库管理状况; (二)仓库经营情况; (三)仓库制度落实情况; (四)货物进、出、存情况; (五)仓库的结算情况及各类帐册、帐目和单证情况; (六)仓库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海关对公用保税库所存货物采用按月清仓核销的办法。公用保税库经理 人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仓库所存货物的进、出、存情况列表报送保税处,并对寄售、 维修出库货物按保内、保外分别办理征、免税手续。 第十八条 公用保税库所存货物经批准进入国内市场销售(除寄售、维修货物), 应事先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税。 第十九条 公用保税库及所存货物,如有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或走私行为,由 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五月千日起执行。 附件一: 货物进库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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