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台帐合同变更简化手续等管理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6]571号颁布时间:1996-07-04
1996年7月4日 署监[1996]57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委、局),
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国务院第109次总理办公会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除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员
的保税工厂外,在全国推广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为了保证金台帐制度
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简化台帐手续的指示精神,针对台帐试
点中海关和企业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经台帐制度试点工作小组第五次会议研究,并
商外经贸部、中国银行同意,现对这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辅料及小金额合同备案监管问题
1.对外商提供的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辅料品种在规定78种范围内的,
仍按署监[1996]120号通知规定办理。即:由主管海关根据出口合同核定辅料单耗用量,
免办手册,不纳入台帐管理;口岸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定的合同验放,主管海关对上述
进口辅料按出口报关单进行核销。
2.对外商提供的金额在5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经核准的78种辅料
和金额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不属于78种范围的辅料,均不纳入台帐管理。由主管
海关根据出口成品合同核定辅料用量,核发登记手册,对进口辅料、出口成品进行监
管核销。署监[1996]120号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予以作废。
3.对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加工贸易合同,不纳入台帐管理,由海关凭外经
贸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海关对其进口料件和成品监管核销。
二、关于合同变更简化手续问题
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l万美元(含l万美元)和按原
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直接到海关和中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不再经外经贸部门重新审批。
三、关于核销期限的问题
由于代理报关公司、税务验核和邮寄等原因,一些企业加工贸易的成品从口岸出
口后,出口报关单回执延误,造成出口单证不能及时退回,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
海关核销,影响海关按期核销台帐。为了保证合同按期核销销帐,经研究明确为:企
业报核后,海关最迟在30天内核销并发出核销联系单。各关要加强配合,抓紧返还单
证,以保证尽早核销台帐。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