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对台帐合同变更简化手续等管理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6]571号颁布时间:1996-07-04

     1996年7月4日 署监[1996]57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委、局), 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国务院第109次总理办公会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除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员 的保税工厂外,在全国推广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为了保证金台帐制度 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简化台帐手续的指示精神,针对台帐试 点中海关和企业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经台帐制度试点工作小组第五次会议研究,并 商外经贸部、中国银行同意,现对这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辅料及小金额合同备案监管问题 1.对外商提供的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辅料品种在规定78种范围内的, 仍按署监[1996]120号通知规定办理。即:由主管海关根据出口合同核定辅料单耗用量, 免办手册,不纳入台帐管理;口岸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定的合同验放,主管海关对上述 进口辅料按出口报关单进行核销。 2.对外商提供的金额在5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经核准的78种辅料 和金额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不属于78种范围的辅料,均不纳入台帐管理。由主管 海关根据出口成品合同核定辅料用量,核发登记手册,对进口辅料、出口成品进行监 管核销。署监[1996]120号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予以作废。 3.对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加工贸易合同,不纳入台帐管理,由海关凭外经 贸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海关对其进口料件和成品监管核销。 二、关于合同变更简化手续问题 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l万美元(含l万美元)和按原 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直接到海关和中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不再经外经贸部门重新审批。 三、关于核销期限的问题 由于代理报关公司、税务验核和邮寄等原因,一些企业加工贸易的成品从口岸出 口后,出口报关单回执延误,造成出口单证不能及时退回,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 海关核销,影响海关按期核销台帐。为了保证合同按期核销销帐,经研究明确为:企 业报核后,海关最迟在30天内核销并发出核销联系单。各关要加强配合,抓紧返还单 证,以保证尽早核销台帐。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