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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转发[1996]外经贸政发第17号文的通知

监保[1996]65号颁布时间:1996-01-14

     1996年1月14日 监保[1996]6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配合执行外经贸部最近下发的“关于对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实行总量控制并 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政发第17号)一文,特转发并 明确有关问题如下: 1.自1996年1月1日起,对皮制劳保手套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即不论是 今年还是以前年度签订的来料加工劳保手套合同项下出口的产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2.各地海关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总署监管司反馈。 附件:[1996]外经贸政发第17号文 关于对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实行总量控制并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外经贸政发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一九九五年第l号),自1996年1月1日起,对 皮制劳保手套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并对该商品出口配额试行有偿招标。为保 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考虑到目前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规模较大,劳保 手套来料加工在品种、市场方面与一般贸易出口均有区别,大部分具有来料加工签约 权的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出 口实行总量控制,并实行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将参照1994年和1995年海关统计数字,确定有关省市及外贸、工贸总公 司1996年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出口数量。鉴于1995年海关统计尚未出来,有些省市 报来的数量需进一步核实。目前,暂按1994年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出口总量的 50%安排下达,具体分配方案详见附件(1994年无来料加工出口实绩的没有附件)。 二、对1996年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配 额有偿使用费按皮制劳保手套1996年第一次公开招标的平均中标价格的30%计收。即 每打0.38元。 经营单位须在每批出货前向中国轻工工艺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交纳有偿使用 费。商会招标办公室按规定开具《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企业 凭此证明书和核定的出口额度向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三、为防止利用来料加工冲击一般贸易的皮制劳保手套出口,扰乱有偿招标,有 关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在二次分配中,必须严格审查经营单位此项业务的实际出 口量。配额分配结果及时抄送有关发证机关并报外经贸部(发展司、贸管司)备案。严 禁将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出口许可证用于一般贸易出口。一般贸易出口许可证 可用于各种贸易方式出口。 四、我部(1993)外经贸政促函字第552号文规定,不允许开展猪皮劳保手套来料 加工业务。因此,各特派员办事处在核发出口许可证时,在规定一栏加注“牛皮”字 样,海关据此放行。 五、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维持现有规模,不再扩大。自文到之日起,各地暂停 审批新的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项目。 六、各发证单位、各有关省、市外经贸委(厅、局)及有关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 要加强对这项业务的管理,有何问题及时与外经贸部(发展司)联系。 附件:如文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 附 件 1996年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第一批核定数量的分配方案 单位:万打 有关省市  94年来料加工项下 核定数量 (包括外贸公司) 出口实绩 中农信       0.5 0.25 轻工箱包       12.0 6.0 北 京       9.3 4.65 辽 宁       0.07 0.035 上 海       20.0 10.0 江苏        17.7 8.85 浙 江       0.2 0.1 福 建       9.4 4.7 山 东       0.09 0.045 广 州       110.0 55.0 深 圳       155.5 77.75 广东(包括省轻工)  530.7 265.35 广 西       29.0 14.5 海 南       3.3 1.65 共计:      897万打 448.5万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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