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提供的辅料管理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6]120号 颁布时间:1996-02-14
1996年2月14日 署监[1996]120号
黄埔、南京、宁波、东莞、太平、苏州海关:
为简化加工企业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手续,根据朱FCE8基副总理视察东莞时对保
证金台帐试点工作的指示,经台帐试点工作小组第三次办公会议及全国海关加工贸易
银行保证台帐试点工作会议研究,现对国外客户免费提供或者有价提供有关为加工复
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数量零星的辅料和包装物料以及数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
的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的具体监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提供的进口辅料品种在规定范围内(详见附件),且金额在5000美元以
下的(含5000美元),由海关根据出口成品合同,核定辅料单耗用量,免办手册,不纳
入银行保证金台帐的管理范围。口岸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定的合同验放。主管海关对上
述进口辅料出口报关单进行核销。
三、对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品种或虽属规定范围内,但辅料合同金额超出5000美
元的一律使用手册管理,按银行保证金台帐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海关要加强审
价工作。
三、对使用手册管理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手续的进口辅料,加工企业在申报时,
应提供进口辅料清单,并注明辅料金额。
四、对进料加工项下随主料一块进口的辅料仍按进料加工合同备案并按台帐制度
的规定办理。
五、如遇有特殊情况,不属附件所列辅料范围,但应纳入辅料管理的,地方海关
应逐级上报海关总署审批。
附件:进料加工项下进口辅料的范围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不实行保证金台帐管理进口辅料的范围
1.拉链;2.钮扣;3.鞋扣;4.扣绊;5.搭扣;6.拇扣;7.垫肩;8.胶袋;
9.别针;10.大头针;11.胶贴;12.纸贴;13.棉线;14.提帮线;15.缝纫线;
16.绣花线;17.纸板;18.纸封;19.花边;20.滚条;21.纸盒;22;铁圈;23.
D型圈;24.夹子;25.胶类;26.挂勾;27.风勾;28.衣架;29.尼龙绳;30.开
线绳;31.晴纶绳;32.铆钉;33.汽眼;34.纸牌;35.商标;36.装饰牌;37.
电脑牌;38.装饰用标牌;39.各种标签;40.电脑纸带;41.防腐剂;42.纸样;
43.假带;44.窗帘绳;45.花纸;46.洗涤带;47.蝴蝶片;48.干燥剂;0.棉带;
50.腰带;51.吊牌;52.玩具眼、鼻、头发;53.鞋眼;54.尼龙卷;55.魔术贴;
56.条型码;57.塑料袋;58.密封圈;59.横头卡;60.嵌线;61.彩纸;62.汗
衫边;63.裤勾;64.珠子(结);65.拷钮;66.胶纸衬;67.腰衬;68.说明书;
69.橡筋;70.价格牌;71.品质带;72.尺码带;73.珠片;74.领插角;75.纸
箱;76.五金配件;77.方型圈;78.小型生产用工具(扣模、胶针枪)。
北京
关于加工装配项目中外商不作价提供进口设备税收问题,总署已行文请示国务院。
现将此文抄送有关海关,供主要领导同志参阅。
总署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