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传真电报
监保传[1995]292号颁布时间:1995-09-27
1995年9月27日 监保传[1995]292号
关于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收取保证金的通知
为有效打击加工贸易走私违法活动,严密监管,保证国家税收,各海关采取了一
系列加强监管的措施,其中一项是对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及进口重点保税货物收取保证
金。但是各关在执行中由于宣传解释工作跟不上,收取保证金的范围和标准不统一,
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映。为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进
口货物收取保证金的范围和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保证金的范围:
1.严重违反海关规定和有走私前科的企业;
2.《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的意见通知》(国发[
1994]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钢材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
[1995]47号)规定的机电产品、钢材。
根据国发[1995]58号文精神,暂对摩托车、收、录音机、电子计算机、彩
色电视机、录像机、电冰箱、空调机、复印机、照像机等九种重点商品征收保证金
(对信得过企业和信誉良好企业免收保证金)。
(二)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1.对有严重违反海关规定和有走私前科的企业,按照进口货物应缴税款的20
%收取。
2.对国务院明确规定收取保证金的商品,按照进口货物应缴税款的10%一1
5%收取。
各关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和范围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收取保证金,并立即停止执
行自行制订的收取保证金办法。以上规定为内部掌握,请各海关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
有何问题和新情况及时向我司反映。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