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激光防伪标签的通知
署监[1995]528号颁布时间:1995-07-10
1995年7月10日 署监[1 995]528号
广东分暑,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署监[1995]469号文件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全国海关
将统一启用激光防伪标签。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的激光防伪标签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启用。对1995年7月
15日以后新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一律加贴激光防伪标签。对1995年7月
15日以前核发的仍在执行中的加工贸易手册,各关应于1995年10月31日前
完成激光防伪标签的补贴工作。对已过期未办理核销手续的合同,各关不得再予延期
并不得办理补贴防伪标签手续。
二、补贴防伪标签的工作要分批、分步骤进行。为使补贴标签工作有序进行,海
关可责成有关单位或企业分批在规定期间内办理补贴手续。在补贴防伪标签时,应按
先重点商品、重点合同,后一般商品、一般合同,并逐步过渡到全部补贴防伪标签的
步骤进行。
三、新启用的激光防伪标签,由左右两部分组成,左右均有“海关关徽,中国海
关及CHINA CUSTOMS”字样。在晃动标签时,可看到左半部分关徽中的
银匙作360旋转,并且可以看到左右两部分的结合部中小星上下跳动。
四、有关防伪标签的分发、保管和使用工作,由各关主管业务关长负责指定专人
具体落实,各关应加强领导和管理,严防防伪标签的丢失、并按附件(二)的要求制
订实施细则或操作规定。
五、请各关将防伪标签的启用时间和相关事项于收到文件之日按附件(一)的格
式对外公告。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为严厉打击“三假”,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自1995年
7月15日零时起,将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加贴激光防伪标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必须加贴激光
防伪标签。新核发的手册无标签的,各口岸海关一律不予接受报关。
二、1995年7月15日前核发的登记手册,经营单位应根据主管海关的安排
办理补贴标签手续,全部补贴防伪标签的手续在1995年10月31日前结束。自
1995年11月1日零时起,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无防伪标签的,为无效
手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五年 月 日
海关激光防伪标签保管、使用规定
一、防伪标签的保管
(一)防伪标签的管理工作定为机密级事项,其保管、使用及内部控制等情况、
不得对外公开,有关文件应按机密级文件处理。
(二)防伪标签在从总署领取后分发使用前,应由各关机要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密封存入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双人制)。业务部门在领取使用时,应由主管处
(科)长向关机要部门申请,并清点数量办理登记、签章领取手续。
(三)业务部门在现场使用防伪标签后,于下班前核对登记当日使用数量,并将
剩余标签集中锁入柜或保险柜,收存于有防盗设备的房间中。
(四)各关应制定详细、严密的分发、保管、领取、交接和使用等操作规定,严
格分清职责,充分体现严密、效能、廉政要求,防止丢失、舞弊等情事发生。
(五)掌管、使用防伪标签的人员调动时,应认真办理移交手续,有书面交接记
录,并报主管关长(处长)审核。
(六)有关防伪标签的保管、使用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扩散;对违反
保密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遗失防伪标签或因保管不善致使防伪标签被盗的,
应给予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因失职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
严肃处理。
(七)丢失防伪标签,应立即上报,由总署采取应急措施。
二、防伪标签的使用。
(一)防伪标签的使用范围为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和三资企业《登
记手册》。防伪标签一律加贴在《登记手册)中“合同基本情况表”栏内右下角“海
关签章处”左侧近处,海关的印章不能压盖在防伪标签上。
(二)在手册核发过程中应坚持使用防伪印油和加盖骑缝章制度,使之与防伪标
签同时并用,提高防伪效能。
(三)防伪标签的使用操作。
1.此标签从底纸上揭下来,必须一次加贴成功、不能贴上后移位再贴,否则将
破坏防伪性能。
2.操作方法:
1)起边:对整大张(含28枚标签),沿水平方向折叠,标签将会露出一个供
揭标的边沿。
2)起标签:由于标签是一次性使用,不能重复起坝占,应小心操作。
3)一次放平贴好,用手指压实贴紧。
(四)各关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科长)负责防伪标签的加贴工作。具体程序是:
有关进出口合同经经办关员审核,按规定逐级送主管领导复核签章,由经办关员送交
加贴防伪标签负责人审核、登记并加贴防伪标签后核发登记手册。
(五)在加贴过程中,如发生揭、贴不当而使防伪标签破损不能再使用的,有关
人员应将受损的标签贴回起贴原处,并交回机要部门保存备查,年终核对数量相符后
统一监督销毁。
(六)各关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防伪标签的加贴工作,核对
登记手册发放和防伪标签加贴数量等情况是否相符,及时掌握防伪标签的使用情况。
(七)各关应于每年第四季度11月15日前将关区使用防伪标签的基本情况,
包括标签的管理办法、加贴操作规定、监督制约措施、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标
签破损销毁数量等情况以及申领新年度防伪标签的数量上报总署监管司和科技装备司,
以便及时安排生产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