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传真电报(署监传[1996]36号)

署监传[1996]36号颁布时间:1996-08-01

     1996年8月1日 署监传[1996]3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税委会[1996]15号文中有关问题 的解释》([1996]19号)及外经贸部《关于转发国务院税委会〈([19 96]19号〉文件的通知》(部委号742)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 中的问题及地方政府,企业的反映,请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税委会[1996]15号文中有关问题 的解释》([1996]19号) 海关总署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关于对税委会[1996]15号文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6119号 总署、外经贸部: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税委会[1996]15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除生 产纸制品直接出口外,取消为出口商品所生产的纸制包装物料的加工贸易规定”。对 此解释如下:   一、“生产纸制品直接出口”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1.生产纸或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浆、纸张、纸板等原料,加工成纸 或纸制成品直接出口。   2.非生产纸或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张、纸板等原料,用于生产本企 业直接出口产品所需的纸制零部件或纸制包装品(但其纸制零部件或纸制包装品不得 以任何形式转厂、出售或转让)。   二、加工贸易企业直接进口用于包装本企业出口产品的纸盒、纸箱、纸匣、纸袋 等纸制包装容器的制成品,不包括在此文件所指“取消”范围之内。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