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传真电报(署监传[1996]36号)
署监传[1996]36号颁布时间:1996-08-01
1996年8月1日 署监传[1996]3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税委会[1996]15号文中有关问题
的解释》([1996]19号)及外经贸部《关于转发国务院税委会〈([19
96]19号〉文件的通知》(部委号742)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
中的问题及地方政府,企业的反映,请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税委会[1996]15号文中有关问题
的解释》([1996]19号)
海关总署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关于对税委会[1996]15号文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6119号
总署、外经贸部: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税委会[1996]15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除生
产纸制品直接出口外,取消为出口商品所生产的纸制包装物料的加工贸易规定”。对
此解释如下:
一、“生产纸制品直接出口”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1.生产纸或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浆、纸张、纸板等原料,加工成纸
或纸制成品直接出口。
2.非生产纸或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张、纸板等原料,用于生产本企
业直接出口产品所需的纸制零部件或纸制包装品(但其纸制零部件或纸制包装品不得
以任何形式转厂、出售或转让)。
二、加工贸易企业直接进口用于包装本企业出口产品的纸盒、纸箱、纸匣、纸袋
等纸制包装容器的制成品,不包括在此文件所指“取消”范围之内。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