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通知
署监[1996]536号颁布时间:1996-06-26
1996年6月26日 署监[1996]53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现将《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国秘通[1996]29号)文转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广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中国银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
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署监[1995]908号)规定执行。
二、各关应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建议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组成台帐制度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当地推动台帐制度的工作。
三、要加强与外经贸、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并根据本关区实际研究解决台帐
制度配合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四、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五、各关要根据总署要求做好海关开设台帐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设备、人
员、软件技术及时到位,保证台帐制度如期实施。
附件: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1996年6月21日 国秘通[1996]29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
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
1996年6月14日上午,李鹏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09次总理办公会议。
现将有关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如下:
会议听取了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试点工作的汇报,确定,从今年7月1
日起,除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外,在全国推广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
证金台帐制度。
会议听取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试点工作的汇报,确定,从今年7月1
日开始,在全国实行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并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
兑换。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