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传真电报(署监传[199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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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监传[1996]27号颁布时间:1996-01-13
署监传[1996]27号
广东分暑、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部分加工贸易规定进行调整,现将
外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部委号604见附件一)转发给你
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以氧化铝、天然橡胶、羊毛等为原料的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合
同一律按经贸部通知中第1条的精神审批。其中以氧化铝为原料的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按经贸部[1995]外经贸政发第791号文的第五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凭外经贸部的批件进行审批管理。
2.除生产纸制品直接出口外,为出口商品所进口的纸制包装物料或用于加工生
产纸制包装物料的原料等不再作为加工贸易。因此,对加工纸制品非直接出口所进口
的包装物料或原料不再接《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88)署货字第414号)第六条第二款关于进料加工进口包装物料的规定执行。
3.上述规定自5月6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海关已办理的加工贸易合同,准予
合同执行完毕。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