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增贴编码防伪纸标签及规范防伪标签使用的通知
署监[1995]723号颁布时间:1995-09-19
1995年9月19日 署监[1995]72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配合激光防伪标签的使用,严密内部作业程序,总署决定,对加工贸易手册增
贴编码防伪标签,现将增贴编码防伪纸标签及统一加贴防伪标签的使用规范问题明确
如下:
一、从1995年10月10日零时起,新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即进料加
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三资企业)在加贴激光防伪标签的同时,加贴编码防伪纸
标签。对尚未加贴激光防伪标签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应在加贴激光防伪标签的同时
加贴编码防伪纸标签;对已加贴激光防伪标签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要补贴编码防伪
纸标签;对已加贴激光防伪标签的到期手册,海关要及时予以核销,原则上不予延期,
经核准予以办理延期的手册,要加贴编码防伪纸标签;从1996年1月1日起,口
岸海关一律凭加贴激光防伪标签和编码防伪纸标签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验放保税进口
货物。
二、防伪标签加贴程序。新启用的编码防伪纸标签先贴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
再将激光防伪标签压盖编码防伪纸标签的左部上方0.5厘米沿虚线处贴紧。对于尚
未使用计算机打印审批表的海关,则在编码防伪纸标签的右上角处加盖海关签章(见
附件一、二、三);对于已使用计算机打印审批表的海关,应先将打印审批表折叠后
正面与激光防伪标签的底边取齐,再在编码防伪纸标签的右偏上端、打印审批表、加
工贸易登记手册三处骑缝加盖海关签章(见附件四、五、六)。
三、对于已加贴激光防伪标签但未加贴编码防伪纸标签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编
码防伪纸标签补贴在激光防伪标签的底边,并在编码防伪纸标签的底边骑缝处签上加
贴人员的姓名(见附件七);对于确实无法补贴编码防伪纸标签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更换新的手册后加贴防伪标签。
四、新的编码防伪纸标签的识别方法为:透光检查可见到两个海关关徽水印;紫
外灯检查可见蓝色荧光底纹;标签中乙图章有缩微的英文“CUSTOMS”,呈三
角形组合;标签表面左右各有二道浅色印记(有的可分辨出数字4或8,有的无此数
字)。
以上请备关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署。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