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处理进境口岸免税店和特区外币免税商店(场)遗留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5]229号颁布时间:1995-03-29
署监[1995]22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
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境口岸免税店和特区外币免税商店(场)遗留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5]1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办函[1995]17号文件明确要对进境旅客免税携带烟酒的规定,在
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在规定未作调整之前,进境口岸免税店暂予保留。
二、考虑到各免税店8月1日前尚库存一定数量的烟酒,按规定要求的期限打上
“中国关税未付”中英文字样有实际困难,为妥善处理,对这部分库存烟酒,各关在
月20日前核准数量,并由各免税店加贴“中国关税未付”中、英文标签后,准于继
续销售,售完为止。其中烟的标签贴在每条香烟上(对有关对外供应公司以整箱为单
位供应外轮部分的香烟,贴在每箱包装上),酒的标签贴在酒的外包装盒、内包装纸
袋或瓶上。
三、自1995年8月1日起,各免税店运进的免税烟酒必须按照署监[199
5]86号通知规定打上“中国关税未付”的中英文字样。对未打上规定字样的免税
涸酒,一律不准入库和销售。一旦发现有销售的,海关应将有关商品予以封存,同时,
可视其情节轻重,报经总署监管司同意后,责令其暂停营业,限期改正。
四、对特区外币免税商店(场)库存货物和在国家下达的1994年进口额度内、
于1994年底前己对外签订定货合同,结转到今年到货的1021万美元货物(其
中深圳122万、汕头480万、珠海256万、海口163万),应于今年3月底
前进口并销售完毕,如确有困难,可适当延长销售时间,但最迟不能超过今年年底。
五、今年内原特区外币免税商店(场)可适量经营特区半税进口的市场物资,深
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的用汇总额纳入2亿美元之内(国发[1994]
64号文件规定的用汇总额),海南经济特区的用汇额也要按去年用汇额同经例减少。
海关手续按特区市场半税物资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