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下发《〈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操作说明》的通知
署监二[1992]1703号颁布时间:1992-10-31
1992年10月31日 署监二[1992]170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落实总署署监二[1992]1480号文件、七部委联合签发的《关于回
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海关对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轿车生产
厂家和各关提出的意见,现将《〈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
办法>操作说明》(下称《操作说明》,见附件1)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证购车单证文件的有效性。《操作说明》在操作程序中加强了复核和反馈
等环节防伪措施,因此经办人员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验核手续,用同一笔迹和印章
签注《自用物品申请表》、《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回国人员购买国产
汽车准购单》(附件2)由各关根据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各关可根据需要自行加注特
定暗记,作为本关内部认定之用。
二、汽车是国家严格控制的敏感商品,要切实做好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审批和管
理工作。免税汽车只能由生产厂家直接管理的销售门市部(销售门市部应隶属于生产
厂家)销售。生产厂家委托的其他部门只能代理签订销售合同和售后服务业务,但须
经各关核定后报海关总署审批。《操作说明》对申请、备案、审批、验核、免税及后
续管理等有关手续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免税车辆补税过户转让的折旧估价及维修报损
等其它未尽之事项,应参照海关对外商常驻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的管
理规定及其他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本关实际出发制定可行的业务操作规程。《操作说明》中第三、四项列举
的监管程序是以备案地海关与监管地海关、销售门市部与生产厂家分处异地的复杂情
况为例设计的。凡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生产厂家另处异地)购买汽车的,可由备案海
关一并办结审批和销售发票(合同)签章等有关手续,并将对生产厂家核销结案进口
料件所需存查的有关单证用关封转至监管地海关,监管地海关凭以办理进口料件的核
销结案手续;备案、监管与生产厂家及厂家销售门市部同处一地的海关,还可从实际
出发简化手续。
四、简化核销结案手续。根据有关部委意见,监管地海关根据本关监管的具体情
况,定期按照生产厂家实际售出的汽车数量,核定对车辆所含进口料件应予的免税总
额,对再进口的料件直接办理相应额度的免税手续。不再另办售出车辆所含进口料件
的退税手续。
五、加强对注册备案的免税国产汽车的后续管理。要建好后续管理档案,做好免
税车辆的年审工作。严格按规定权限履行免税车辆过户转让和解除管理的审批手续:
从提货之日起满两年不满六年,申请补税过户转让和已满海关监管年限正常解除管理
的手续须经主管处(关)长审批;因特殊情况,满两年而不满六年,申请免税过户转
让的,须经直属海关主管关长审批后报海关总署备案。对其他例外情况的审批,备案
地海关应事先报经总署同意。对从指定轿车厂家购买无进口料件的其它微型旅行车的
后续管理,各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宽掌握。
六、做好业务统计。由于进口的汽车散件已按一般贸易统计,因此售出的成品汽
车不再单列海关统计项目。为了加强对个人自用免税国产汽车监管业务的宏观管理和
协调,请各关于每年四月和十月上旬将(截止三、九月底的)回国留学人员购买免税
国产汽车备案、年审、审批过户转让、解除管理及免(退)税有关情况统计填表(表
格另发)报总署监管二司。
海关对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关应予以足够重视,
相互配合,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好此项业务的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如遇重大问
题,及时报署。本通知内容不对外公布,其中涉及与生产厂家、交通等部门相关之事
项,请各关自行通报。具体作业流程请各关按照通知要求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回
国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须知》供留学人员使用。
附件:
1.《〈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操作说明》
2.《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3.《自用物品申请表(代用表)填写表样》
4.《回国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须知》
5.《轿车生产厂家及监管地海关名单》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操作说明
一、申请免税手续。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向所在地(长期居留或工作地,下称备
案地)海关提出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申请时,应由本人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
四份并签字后,连同规定须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交海关验核。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范围由国家教委负责解释,其身份凭《留学人员证明》认定。
“境内居留证明”指本人户口或者省级公安部门出具的长期居留证件。“聘用单位上
级主管部门”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经海关答章的有效进境申报单证应具有相应的免
税限量和本人从境外带进的外汇(含现金和支票)额度。
海关应按七部委联合通知中指定的免税国产汽车种类范围(列名的生产厂家及汽
车牌名型号)办理审批和免(退)税手续。为了给回国留学人员购车提供方便,对入
境或在境内购买外汇商品时免税限量未使用完者,海关应该将其出示的《留学人员证
明》交还本人妥善保管;对回国人员提出的购车申请,海关因故不能当场办结手续的,
应于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已回国的留学人员,其入境申报单证有效期,按署监二[1992]1480号
文规定认定;其留学人员身份凭国家教委、我驻外使领馆补办或中央国家机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
二、审批备案手续。海关经办人员对申请购车人提交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文件与《
申请表》填报内容审核无误,经主管处(关)长批准,将《申请表》第三联签注备案;
签发《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下称《准购单》)一式四联,以备海关对免
税汽车办理准予销售、核销结案及在监管年限内的后续管理手续时使用。
三、《申请表》与《准购单》同时使用时有效。《自用物品申请表》印发之前,
暂以现行的《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代用,其中各联作用及具
体操作要求参照署监二(1991)555号文第五条和监二(一) [ 1992]
770号文第二项要求办理。即,第二联作为监管地海关办理车辆免(退)税手续时
使用;由监管地海关签注后退备案地海关的第一联,作为备案地海关对免税车辆实施
后续管理的依据;备案地海关留存的第三联供其对免税车辆进行年审及审批过户转让
或解除管理手续时使用。第四联交车辆所有人收存。
第一联系海关备案联。连同经海关签注的《申请表》(第三联)及海关规定须
提供的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文件正本由备案地海关立档备案;
第二联系海关存查联。连同加盖备案地海关印章的《申请表》第一、二联由备案
地海关转给负责核销出售汽车的生产厂家进口料件的监管地海关(下称监管地海关),
作为海关核签汽车销售发票(合同)免(退)税联及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依据;
第三联系供货凭据联。作为生产厂家出售免税汽车和向海关报请免(退)税的凭
据。备案地海关将《准购单》第三,四联和签注的《申请表》第四联做关封,由申请
购车人交付汽车生产厂家(或厂家销售部门)报当地海关拆验;
第四联 系申请人收执联。供申请购车人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时使用。厂家在海关
拆验关封后应将此联连同《申请表》第四联退还申请购车人。
四、购车及核销手续。申请购车人待装有《准购单》和《申请表》的海关关封直
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到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门市部)购买汽车。监
管地海关应根据备案地海关转来的《准购单》和《申请表》,告知生产厂家准予出售
免税汽车的数量及有关情况。生产厂家验凭购车申请人转交的备案地海关关封和监管
地海关的通知,按免除各类税费后的外汇价格,以现汇计价供货;应定期向监管地海
关报告销售情况,凭经海关签章确认的销售发票(合同)免(退)税联并申请购车人
交验的《准购单》第二联原件,报请办理核销结案手续。监管地海关应将签章的销售
发票(合同)免(退)税联复印件和签注过的《申请表》第一联退备案地海关归档。
五、免税车辆年审、过户转让和解除管理手续。经海关批准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
上述人员,每年每一季度应主动将其车辆报备案地海关进行年审。为了减少表格,可
将年审情况同时记录于车辆所有人收存的《申请表》第四联和海关归档的第三联内,
即在表中第二栏以下各栏依次签注年审记录(每次年审记录需有车辆所有人和经办人
签字及日期并加盖年份章)。备案地海关对已满监管年限的免税车辆应予办理解除管
理手续。海关批准免税车辆过户转让和解除管理的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第三、四联的
“主管海关批注”栏中,并加盖海关印章,不再另纸行文。
六、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其免税车辆非法倒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无故不按规
定接受年审者,海关依据《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团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及
有关条款和现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一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须知
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的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
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经海关批准,可用现汇购买供个人自用
的免税国产小汽车一辆。
一、上述人员办理购买国产汽车免税手续,须由本人事先确认需购买汽车牌名型
号及购车地点,再到所在地(下称备案地)海关提出申请,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
(下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本人签字后,交海关注册备案,同时向海关交验
下列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
1.本人有效护照;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
4.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串报单证;
6.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海关签章的进境申报革证应具有相应的免税限量和本人从境外带进的外汇(含
现金和支票)额度,其有效期为六个月。
二、经海关批准购车的申请人应持装有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第三、四联和《申
请表》第四联的关封,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到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
售门市部)购车。购车申请人应主动将海关关封交付生产厂家销售部门报当地海关拆
验。并在办理购买手续之后,索回海关签发的《准购单》并《申请表》第四联妥善收
存。
三、经海关批准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每年第一季度应主动将其车辆报
备案地海关进行年审。年审时车辆所有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注的
《准购单》并《申请表》第四联及海关要求的其它单证文件和在海关注册备案的车辆。
每次签注的年审记录应有车辆所有人和海关经办人员亲笔签字。
四、上述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视同免税进口车辆,海关监管年限为六年。
从提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如果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过户转让,车辆所人须事
先报请备案地海关批准并补税。经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
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转让手续,并由新车主补缴车辆购置附加费。已
满六年的免税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到备案地海关办理解除海关管理手续。
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车辆无故不按时报海关年审、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
非法倒卖免税汽车者,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5
轿车生产厂家及监管地海关名单
车名 生产厂家 监管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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