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境文物凭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5」126号颁布时间:1995-02-15
1995年2月15日 署监[1995」12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私人所有并拟携运出境旧存文物鉴定管理工作,国家文物局颁发了统一
格式的《文物出境许可证》 (样式见附件),许可证由具备对私人所有旧存文物进
行鉴定资格的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鉴定站各自负责
印制、编号和管理,印制完毕后即陆续投入使用。现将有关验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旅客携运私人所有旧存文物出境,海关一律凭统
一格式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和文物出境鉴定站钤盖的九四版“B”字头火漆标识验
放。在此之前,各鉴定站自制的原出境许可证或本通知所附统一格式的许可证均可作
为验放凭证。
二、《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二联,旅客携运文物出境,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后将
第一联(海关验核联)收存;第二联由发证部门存查。
附:《文物出境许可证》样本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