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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人民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3]616号颁布时间:1993-01-10

署监二[1993]61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加强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国务院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见附件一)。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见附件二)。为 便于宣传和执行,请你关自文到之日起将《办法》和《公告》对外张贴。现将执行中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规 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简化进出境旅客通关手续的公告》的规定办理进出 境人民币的验放手续。旅客携带人民币数额超出限额的,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未超出限额的,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   二、对旅客携带进出境人民币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径予放行;超过规定限额的, 对超出部分一般不予放行。但对个别特殊情况或超过数额不多的,可由现场科级以上 (含科级)领导审批,本着出境从宽、入境从严的原则酌情从宽验放。为防止假人民 币混入境内,海关应对入境旅客携带人民币进行抽核,发现问题,及时与当地人民银 行和公安部门联系处理。   三、携带人民币进出境超过规定限额,并向海关申报的,对超出部分予以退运; 未向海关申报的,视情节轻重罚款退运。对极少数采取藏匿、瞒报、伪报等手法逃避 海关监管携带大量人民币进出境的,按《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 各关规定按走私行为处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重大问题,请及时报署。   本通知实施后,下列有关人民币进出境管理的文件(条文)予以废止:   1.(51)海关总署通字第68号   2.(52)密字第14号   3.(52)机国联字第665号   4.(57)银密国汇字第168号   5.(57)密银殷字第90号   6.(57)银密国汇字第4号   7.(58)密行胡字第4号   8.(63)关行密字第45号   9.(60)关行字第168号、225号   10.(61)关行密字第194号、464号   11.(63)关行密字第39号   12.(64)关行密字第111号   13.(65)贸关行字第15号、160号   14.(64)贸关行字第417号   15.(65)贸关行字第120号   16.(72)贸关行字第111号   17.(54)关行殷字第54号   18.银发[1987]194号   19.[1990]署监二字第1196号   20.(54)关货(一)字第291号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O八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 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第三条 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具体限 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条 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条 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 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境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8号令,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 限额公告如下: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二、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的地点,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 民币的限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会同海关确定,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海 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三、本规定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行长:李贵鲜 一九九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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