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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转发“关于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监二(一)[1994]106号颁布时间:1994-01-10

     监二(一)[1994]10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94]汇管函字第25号“关于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 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关。为了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免税国产小汽车 按人民币计价销售的新情况,海关对回国留学人员的购车申请仍凭其有效的旅客进境 申报单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其从境外携入。汇入的外汇额度可参照人民币价格酌 情掌握。 附件:(94)汇管函字第25号      关于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94)汇管函字第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吉林、湖北、四川、贵州分局: 根据国发[1993]8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精 神,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给予留学回国人员优惠待遇的有关政策,解决留学回 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由收取外汇改为收取人民币的问题,同时保证供车生产企 业进口零配件用汇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应免税国产小汽车的企业,依据海关有关批准文件和留学回国人员向外汇 指定银行卖出外汇的兑换水单,按人民币计价销售。 二、生产企业向留学回国人员销售免税小汽车所需进口零配件的用汇,可凭购车 时收取的外汇兑换水单向外汇指定银行优先购汇。 三、生产企业原已开设供留学回国人员购车的外汇专户,只许支用,不许再存入, 用完为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你们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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