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司关于转发“关于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监二(一)[1994]106号颁布时间:1994-01-10
监二(一)[1994]10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94]汇管函字第25号“关于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
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关。为了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免税国产小汽车
按人民币计价销售的新情况,海关对回国留学人员的购车申请仍凭其有效的旅客进境
申报单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其从境外携入。汇入的外汇额度可参照人民币价格酌
情掌握。
附件:(94)汇管函字第25号
关于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94)汇管函字第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吉林、湖北、四川、贵州分局:
根据国发[1993]8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精
神,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给予留学回国人员优惠待遇的有关政策,解决留学回
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由收取外汇改为收取人民币的问题,同时保证供车生产企
业进口零配件用汇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应免税国产小汽车的企业,依据海关有关批准文件和留学回国人员向外汇
指定银行卖出外汇的兑换水单,按人民币计价销售。
二、生产企业向留学回国人员销售免税小汽车所需进口零配件的用汇,可凭购车
时收取的外汇兑换水单向外汇指定银行优先购汇。
三、生产企业原已开设供留学回国人员购车的外汇专户,只许支用,不许再存入,
用完为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你们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