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95]文物文字第295号颁布时间:1995-04-05
1995年4月5日 [95]文物文字第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
海关、各海关院校:
为促进国内外文化交流,加强对进境文物的管理,国家文物局和海关总署共同制
定了《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现予下发,请于1995年4月20日对外
公布,5月1日实施。
各地文物局、鉴定站和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搞好有关文物知识反火漆标识识别
等业务培训工作,以区同做好暂时进境文物的监管工作。在具体的执行工作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和海关总署。
附件:《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国家文物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
(国家文物局、海关总署1995年4月20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
关文物进境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暂时进境文物系指因修复、展览、销售、拍卖等原因暂时携带、运输、邮
寄文物进境,待有关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的文物。
第三条携带、运输、邮寄暂时进境文物进境,应在进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报
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将有关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送往国家文物
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复出境手续。
第四条文物出境鉴定站在验核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暂时进境文物钤盖编
号为“C”字头的火漆标识,并同时开具《文物出境许可证》。暂进进境文物复运出
境时,海关凭上述火漆标识和许可证放行。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指定下列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手续:
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北京站、天津站、上海站、广东站、江苏站、浙江站、福建站、
云南站。
第六条进境时未申报、海关封志出现破损或进境后未办理复出境鉴定手续的文物,
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办里出境手
续。
第七条违反规定携带文物出境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
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其它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