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天津海关与天津动植物检疫局就行邮现场移交进出境管制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联系配合办法》的通知
署监[1996]685号颁布时间:1996-08-09
1996年8月9日 署监[1996]68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天津海关为适应新形势下海关监管工作的需要,主动加强与动植物检疫部门的协
作配合,根据海关总署今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
客通关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精神,于今年6月
主动与天津动植物检疫局研究制订了《天津海关与天津动植物检疫局就行邮现场移交
进出境管制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联系配合办法》(以下简称《联系配合办法》)。该办
法明确规定了两个单位在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管理的职权范围以及查扣、移交物
品的具体手续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天津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还主支邀请动植检部门对
旅检现场关员进行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培训,提高对共同把好农产品进出口
检疫关工作的认识,成效显著。今年年初以来天津海关机场办事处配合天津动植物检
疫部门共查获国家一、二级捡疫对象苹果蠹蛾、桔小实蝇等8起。仅6、7两个月,
机场办事处共移交进境的水果115公斤,蔬菜71公斤,肉制品62公斤,比去年
同期增长3倍多。
现随文转发《联系配合办法》,供各关在口岸监管工作中借鉴。
附:《天津海关与天津动植物检疫局就行邮现场移交进出境管制动植物及其产品
的联系配合办法》
一九九六年八月九日
天津海关与天津动植物检疫局就行邮现场移交进出境管制动植物及其
产品的联系配合办法
根据海关总署新近发布的旅客通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天津口岸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海关、动植检的协作与配合,
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加快旅客通关邀度,方便进出,动植检不在查验通道上设点,海关接受相
关的申报并检查旅客携带行李中有无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二、动植检在机场和新港旅检现场设工作间,并在旅客进出境通关期间,派专人
在现场值班,负责办理与海关的移交手续。
三、海关在检查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时,如发现有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
应立即移交动植检处理。
四、移交手续应在现场办理,并填写《进出境管制动植物及产品移交单》(以下
简称移交单),移交后,物品由动植检暂留并给旅客开具《进出境旅客携带物留检处
理凭证》。
五《移交单》是海关与动植检办理移交手续的内部记录凭证,一式两份,第一联
由海关存档,第二联随物品移交动植检存档。
六、《移交单》海关处理意见栏由海关经办关员注明“上述物品移交动植检”;
动植检处理意见栏应由动植检经办官员依情况分别注明“相述物品截留销毁”、“上
述物品截留检疫”、“上述物品现场检疫合格后放行”,并须双方经办人员签字。
七、移交物品经检疫发现有重大疫情的应及时向海关书面反馈有关情况。
八、邮检、船管及分运行李现场发现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应及时与相应的动
植检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移交手续。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进出境管制动植物及产品移交单》
2.《进出境旅客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
天津海关 天津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 一九九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