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司关于转发乌鲁木齐海关、北京首都机场海关与有关航空公司签订的京-乌-莎国际航班国内段载运国内客货监管的联系配合办法的通知
监行[1996]379号颁布时间:1996-10-16
1996年10月16日 监行[1996]37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几年来、随着民航事业的不断发展,国际、地区航线逐渐增多。为方便旅客,
充分利用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国内段的运力,提高经济效益,我国的航空公司多要求在
新开航的国际、地区航班国内、内地航线上开办载运国内、内地客货业务。根据《海
关总署监管司、民航总局运输管理司关于国际、地区航班国内、内地航段载运国内、
内地客货业务审批问题的通知》(监行[1996]4号),航空公司要求开办上述
业务,应经民航总局批准后向海关总署监管司提出申请,有关申请获批后方可开展业
务。并要求有关航空公司与海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未正式开展载运国内、内地客货
业务前,正式签署联系配合办法或工作制度。
为适应国际、地区航班国内、内地段载运国内、内地客货业务不断增多的形势,
现转发乌鲁木齐海关、北京首都机场海关就南方航空公司开辟北京一莎迦国际航班国
内段与有关航空公司联合签订的联系配合办法,供各关在对国际(地区)航班国内
(内地)段载运国内、内地客货业务的监管工作中与有关航空公司签订联系配合办法
时参考。
附件:乌鲁木齐海关、北京首都机场海关与有关航空公司对南方航空公司经营京
一乌一莎国际航班国内段载运国内客货监管的联系配合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对南方航空公司经营京-乌-莎国际航班国内段载运国内客货监管的联系
配合办法
经国家民航总局批准,南方航空公司自1996年9月4日始开辟京一乌一莎国
际航线。为充分利用运力,提高经济效益,南方航空公司拟在上述航线北京一乌鲁木
齐航段载远国内客货。为做好有关工作,加强有关海关与有关航空公司之间的联系配
合,根据国务院口岸办、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国口办[1990]58号联合发文、
海关总署原监管二司、民航总局国际司监二(一)[1991]192号联合发文和
海关总署监管司、民航总局运输司监行[1996]4号联合发文等文件精神,特制
定以下联系配合办法:
一、为了方便旅客进出境,促进民航班机安全正点飞行,海关应在保证监管任务
完成的前提下,努力简化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手续,积极配合航空公司的工作。
二、由首都机场登机经停乌鲁木齐出境的旅客的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由首都机
场海关实施监管,办理有关手续,乌鲁木齐海关对手提行李予以抽验复核。如旅客的
手提行李中有原进境作退运处理的物品,回程需复带入境的物品,按规定需办核销及
出口退税的物品等,凡按通关规定应向海关办理中报手续的,首都机场海关应在中报
单上做"V"字标记,视情况对有关物品加封,并在申报单上批注有关情况,在第一
联上签章交旅客收执,将第二联封入关封由机长(或代理人,下同)转交乌鲁木齐海
关,以便乌鲁木齐海关监管有关物品出境。对需凭证明方可放行的物品(如金、银、
外汇、文物等),如旅客放在手提行李中,其出口证明由首都机场海关签章注销,交
还旅客带至乌鲁木齐海关复核放行。旅客申报物品放在托运行李中的,则由首都机场
海关办结手续,有关证明由首都机场海关留存。
乌鲁木齐海关在抽验复核过站出境旅客手提行李时,如发现违规或违禁物品,迳
予处理。
三、经乌鲁木齐过站入境的旅客如有携带超出限值、限量物品或需审查的音像制
品、印刷品。乌鲁木齐海关在申报单第一联上批注盖章后,第一联交旅客,第二联封
入关封由机长转交首都机场海关,对物品则视情况加封,由旅客自行带至首都机场海
关办理有关手续。入境旅客如携带有禁止入境物品,无论其是否申报,乌鲁木齐海关
均可视情况迳予处理,也要将物品加封后由机组人员带交首都机场海关处理。
四、由北京经乌鲁木齐出境航班的机组人员应填写《机组人员携带进出境物品清
单)(简称《机组清单》)一式两份,在飞机起飞前半小时交首都机场海关办理手续,
首都机场海关将《机组清单》封入关封由机长转交乌鲁木齐海关凭以对机组人员行李
验核。乌鲁木齐海关将其中一份留存,另一份签章后交机组人员赁以在回程时办理入
境海关手续,经乌鲁木齐到达北京的入境航班的机组人员应在飞机入境落地后半小时
内持《机组清单》向乌鲁木齐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乌鲁木齐海关将《机组清单》及验
放情况记录封入关封,由机长转交首都机场海关凭以根据情况对机组人员行李抽核。
考虑到过站进出境航班机组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应允许机组人员在飞机上集中填写《
机组清单》,派1一2名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视情况登机核
查时,机组人员应将所带行李在机上集中,如果出境机组人员不能同时回程,则应在
启程出境时分别填写《机组清单》向海关申报。
五、在乌鲁木齐机场过站进出境飞机落地前,乘务员应在飞机上向旅客反复广播,
通知并督促过站的国际旅客携带全部手提行李办理过站海关手续。飞机落地后,在正
常情况下,机长或其指定代理人可自行组织下客、卸到达货。海关如需要检查运输工
具时,机长或其代理人应到现场,并根据海关要求开启舱室,有走私嫌疑的应开拆可
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品。海关在清仓时,对遗留在机上的违
禁品予以没收,对留在机上的应携带下机办理过站海关手续的手提行李,按无人认领
行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乘务人员或代表在海关监管下送至行李查询室登记入库。
六、过站旅客下飞机后,航空公司或其指定的地面代理人应负责将过站旅客引导
到乌鲁木齐机场过站厅,接受海关检查。在海关执行公务和旅客过站候机时,严禁无
关人员穿越过站厅或接送物品。
七、过站出境航班在北京起飞前和过站入境航班在乌鲁木齐起飞前半小时,机长
或其指定代理人应到海关领取关封,随机转交下一航站海关。过站出境航班在乌鲁木
齐降落后和过站入境航班在北京降落后,机长或其代理人必须在旅客通关前,将上一
航站海关关封及随机监管物品送达降停站海关。
八、航空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口办[1990]58号文件规
定,对国内旅客和国际旅客采取分厅候机,分道上下。行李分装分卸等措施。在飞机
起飞前或降落后,应把国内旅客、国际旅客的人数通报给海关。
九、航空公司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如发现有旅客携带国家禁止进出
境物品的情事或异常现象,应向海关报告,经查属实,海关应按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
或航空公司给予奖励。
十、因监管工作需要,海关可随机监管,南方航空公司应提供往返机票等便利条
件。
十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口办[1990]5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十二、对违反上述协议的行为限期不能改正的,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其中违反
海关法规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理;违反
国口办[1990]58号文件规定的,所在地海关报经总署批准后有权暂停或取消
该航班国内段搭乘业务。
十三、本联系配合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