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司关于转发公安部第六局《关于大陆居民经澳门去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监行[1996]481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监行[1996]48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关于大陆居民经澳门去台湾问题,公安部第六局下发了《关于大陆居民经
澳门去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境台[1996]693号)现转发你关。
关于大陆居民经澳门去台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境台[1996]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边防局:
经商澳葡政府,同意大陆居民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经澳门去台湾,并
可在澳过境停留20天。经商本部四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今后大陆居民持《大陆居民往为台湾通行证》经澳门去台湾,对事先已取
得入台许可证原件的,口岸边防检查机关凭有效的证件、签注查验放行。
二、大陆居民去台湾,凡持有入台许可影印件的,仍需到香港办理有关换证手续。
三、获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可以经澳门返回。
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