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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转发公安部第六局《关于大陆居民经澳门去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监行[1996]481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监行[1996]48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关于大陆居民经澳门去台湾问题,公安部第六局下发了《关于大陆居民经 澳门去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境台[1996]693号)现转发你关。      关于大陆居民经澳门去台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境台[1996]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边防局:   经商澳葡政府,同意大陆居民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经澳门去台湾,并 可在澳过境停留20天。经商本部四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今后大陆居民持《大陆居民往为台湾通行证》经澳门去台湾,对事先已取 得入台许可证原件的,口岸边防检查机关凭有效的证件、签注查验放行。   二、大陆居民去台湾,凡持有入台许可影印件的,仍需到香港办理有关换证手续。   三、获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可以经澳门返回。   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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