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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及《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的通知

署监[1997]23号颁布时间:1997-01-14

     1997年1月14日 署监[1997]2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关 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中台发[1996]17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1 996年12月1日对外发布,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台湾记者携带广播、电视、摄影等设备撂材进出境的监管问题,请按照 《管理办法》和《规定》第八条办理。 二、第八条中所说的“批准证件”,系指享有台湾记者进境采访审批权的国务院 台办以及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四川及 深圳等12个省市人民政府台办所出具的批准证件。 三、第八条所说的“保函”,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或中国记协为进境 采访的台湾记者所携带的设备器材进出境所出具的保函。 四、请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报署。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我暑所发《关于执行〈关于台湾记者 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的通知》([89]署监二字第877号)和《转发“中国 记协关于港、澳、台记者来大陆(内地)采访接待工作细则”的通知》([90]署 监二字第44号)中与此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 附件二:《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 附件一: 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来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日益增多,采访内容和地域 不断扩大,这对于增进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 进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来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的工作,本着“加强管理,积极引导,趋 利避害,为我所用,于我有利”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 发〈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台宣传工作的意见〉通知》(厅字[1 995]24号)精神,在《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中宣发文[1 989]12号)或《关于做好台湾记者到各地采访的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台发[ 1993]4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来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是指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报社、杂 志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记者、编辑(包括摄影、录像人员等)。 二、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的采访,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 办)归口管理。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采访,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厅字[1994]28号)的规定办理。 三、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一般要求提前10天(突发事件的采访申请可视 情个案处理)提出申请。申请到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 广东、海南、四川及深圳市采访,国务院台办授权上述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 室受理、审批;申请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采访项目,由国务院台办受理、审 批。   台湾记者申请时庆提交所在新闻机构的正式委派证明、记者简历和具体采访计划 (包括采访项目、对象、地点及停留时间等)。   国务院台办或授权省、市台办审批同意后,我港、澳办证单位和驻外机构方可凭 批准函传真件为其办理入境手续,并根据批准采访的时间注明有效期,每次一般不超 过一个月。   四、台湾记者凭中国记协的《采访证》进行采访活动。《采访证》除应写明本人 情况外,还应注明采访的有效期、地,点、采访项目对象、记者所持入境证件名称及 号码。台湾记者到北京采访,凭入境证件到中国记协登记,申领《采访证》。   台湾记者到获审批权的省、市采访,凭入境证件到当地省、市台办登记,申领《 采访证》。   台湾记者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须提前向中国记协办理登记,由中国 记协将《采访证》寄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代发。   台湾记者获准进行跨省、市采访,参照上述规定,到首先抵达的省、市台办领取 《采访证》。   《采访证》为一次性证件,逾期作废。台湾记者进行采访活动应出示《采访证》, 否则被采访者应拒绝其采访。   五、台湾记者到各地采访的日常管理工作,归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负 责,其任务是:   1.组织安排和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接待工作。   2.掌握采访行程,核验采访项目,安排采访活动,为采访提供方便;视情派人 陪同重要或敏感问题的采访。   3.提供宣传口径,审查宣传材料,协助被采访单位做好准备。   4.加强检查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采访中发生的问题。   5.做好信息追踪,了解收集台湾记者采访和报道情况。   台湾记者获准到北京采访,由中国记协会同北京市台办负责接待管理。   六、台湾记者的采访活动,应按批准的采访计划进行,如要求增加采访项目、改 变行程,由国务院台办或省(区、市)台办决定是否同意安排。台湾记者因特殊理由 要求延长采访时间,需报其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延期采访手续。延长采访的 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天。台湾记者要求增加、延长计划外跨省(区、市)的采访项目 和采访时间,须经当地台办报国务院台办审批。   七、各地邀请台湾记者来本地区采访,如邀请人数超过3人(含3人),应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报国务院台办审批同意后,再行发出正式邀请函。应邀的台 湾记者要按规定办理申请、领证手续。   获审批权的省、市台办在审批同一时间到本地采访同一主题的台湾记者超过5人 (含5人)时,需先征得国务院台办同意。获审批权的省、市台办须于每季度第一个 月的10日之前向国务院台办书面报告上季度审批台湾记者及其在本地采访和报道的 情况。   八、台湾记者携带广播、电视、摄影等设备器材进境,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主 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或中国记协的保函,按海关有关规定 准予暂时免税放行。经海关暂时免税放行的有关设备器材,不得在境内出售或转让, 携带人应原物如数带出。   九、各地台办和有关接待单位、要寓严格管理于热情接待之中,妥善安排台湾记 者的采访活动,使他们能够正确了解情况,进行客观报道,以利我对台宣传。在同台 湾记者接触交往中,既要热情友好,提供方便;又要注意内外有别,严格遵守保密法 规和工作纪律,遇有难以处理的政策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对台湾记者的电话采 访,应予婉拒。   十、台湾新闻机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聘用祖国大陆人员或在祖国大陆的外 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为其常驻记者、特约记者和通讯员;不得在祖国大陆设立从 事新闻采访、延揽广告的办事机构。   我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台湾新闻机构的采访,不得向台湾新闻机 构提供稿件。   十一、要提高警惕,增强政治责任感,防止台湾和外国特务机关以台湾记者名义 或利用台湾记者进行反动宣传、搜集情报、勾联策反等活动。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 时与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联系。   十二、在祖国大陆进行采访活动的台湾记者,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必须遵守国 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以探亲、旅游等名义入 境,未按规定办理有关采访手续和未领取《采访证》的台湾记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 的采访活的。一旦发现台湾记者有上述违法、违现行为,当地台办要协同有关部门查 明情况加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收回《采访证》、一定期限内不准 该记者或其所在新闻机构人员来大陆采访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台湾记者的接待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 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和接待单位要互通情况,密切配合。   十四、本管理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二: 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该的规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方便台湾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加强海峡两岸新闻交流,以加深两岸人 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到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是指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地区报社、 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记者、编辑(包括摄影、录像人员 等)。 第三条台湾记者的采访工作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主 管。 第四条台湾记者须提前10天提出采访申请。到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 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四川及深圳市采访,直接向国务院台办授权的上述 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台办)申请; 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采访项目,向国务院 台办申请。 申请者应提交由所在新闻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正式委派证明、记者简历和具体 采访计划(包括采访项目、对象、地点、停留时间等)。经审批同意后,凭批准函办 理入境手续。采访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台湾记者凭《采访证》采访。 台湾记者到北京采访,凭入境证件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 协)登记,申请领取《采访证》。 台湾记者到获审批权的省、市采访,凭入境证件到当地省、市台办登记,申领《 采访证》。 台湾记者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需提前向中国记协申请办理登记,然 后凭入境证件到所在省、市台办领取《采访证》。 台湾记者获准进行跨省、市采访,参照上述规定,到首先抵达的省、市台办领取 《采访证》。 《采访证》为一次性证件,逾期作废。台湾记者每次进行采访活动均应主动出示 《采访证》。 第六条台湾记者采访,由各省、市台办或中国记协负责接待。接待单位应事先将 采访内容告知被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台湾记者因特殊理由需延长采访时间,须事先向有关省、市台办或中国记 协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延期采访的时间、地点、内容和采访对象,获准办理延期采访 手续后方可进行采访。 第八条台湾记者因采访需要携带广播、电视、摄影等设备器材入境,应待主管部 门的批准证明和保函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境手续,并于出境时原物如数带出。违者, 由有关部门照章处理。 第九条台湾记者采访应当遵守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以不正当的手段采访报道。 第十条经批准进行正常采访活动的台湾记者,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必须遵守国 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以探亲、旅游等名义 入境,未按规定办理采访手续和未领取《采访证》的台湾记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 要访活动。如有违反,将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台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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